第六条 本会依法开展慈善宣传和募捐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海内外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慈善捐赠,接受政府及机关部门的慈善资助。
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开展各项赈灾救难、扶危济困业务,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同时,开展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支持和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扶助或服务。
第八条 本会根据社会需要和条件许可,兴办社会慈善设施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对县内公益性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与资助。
第九条 本会积极争取与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并为其来本县进行慈善捐赠或资助兴办慈善设施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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