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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屋权利人:
为有序建立我县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宁海县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暂行办法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具体失信行为:1.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证件申请登记的;2.提供错误、虚假资料申请登记的;3.擅自涂改、毁损房屋权属证书的;4.遗失补证申报不实的;5.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确认违法的;6.提供虚假资料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7.未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8.其他失信行为。 二、房屋权利人在被失信记录前,房屋登记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权利人应自收到失信记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诉。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失信记录并与房屋登记簿形成关联。 三、被失信记录的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将不再享受房屋登记机构对外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主要有:1.取消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设立的专项服务资格;2.取消金融机构驻点定向提供的抵押登记服务资格;3.延长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业务工作时限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时限;4.取消其他便民服务资格。
宁海县建设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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