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
| 宁政发〔2007〕26号 |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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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县建县一千七百多年,历史文化遗产积淀深厚,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夯实我县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快促进文化强县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县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助于有效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县历史人文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内涵研究,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新局面;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深对城市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力弘扬宁海精神,增强凝聚力和自信心,把和谐新宁海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二、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为加强对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镇乡(街道)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文物普查工作。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确定文物普查分管领导及普查工作联络员。 (二)明确职责。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各级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等档案资料;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县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分析、管理和发布工作;县民政、民族宗教、农办等部门和驻宁部队要配合做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三)保障经费。全县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2007年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追加,2008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乡(街道)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数据处理等各类设备器材。 三、落实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明确普查内容和工作目标。本次普查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街区、村镇的量化指标、环境与保存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等进行复查、登记;同时还应把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等文化遗产种类纳入文物普查登记重点,尽快采取抢救保护措施。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4月-12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确立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开展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1月-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的文物调查发现和核查登录;2010年1月-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二)加强培训。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以查代训”、实地采样记录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技术标准,丰富普查知识技能。 (三)广泛宣传。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结合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进行专题报道,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在全县人民群众中形成一次古城历史底蕴和遗产文化价值的认知和教育。 (四)严明纪律。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等各项普查规章制度,重点加强人员、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制度上确保文物普查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要认真处理好新闻宣传和普查成果保密与发布的关系,县普查领导小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普查最新消息,并严格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发布普查成果或新闻线索,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汇总验收。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全县文物普查工作于2010年1月1日零时准点进入普查综合整理阶段。县里要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公布其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在认真筛选、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街区、名镇古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县的文物普查工作组织验收,编写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绘制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的电子地图。要认真研究分析,论证普查数据,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建立比较完备的“点线片面”宁海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信息数据库。县文物管理部门要组织表彰奖励在普查中做出重要贡献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组织普查成果展览,整理出版普查成果。 文物普查是今后四年我县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把新的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精心组织、扎实高效地开展这项科学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普查工作。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强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附件:宁海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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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七年十月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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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普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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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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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