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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甬政发〔2008〕21号)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8年5月7日 15: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全市粮食有效供给和安全,现就加大政策扶持、切实做好2008年全市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粮食生产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条件,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粮食安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始终把粮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大力培育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和服务组织,推进粮食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2008年粮食生产的总体要求是:面积不能减、总产不能减,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达到210万亩和80万吨以上,其中早稻面积40万亩,水稻机插面积12万以上。各地要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推动、农机促动、服务带动等措施,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力争超额完成全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量的潜力在早稻,重点也在早稻,而且我市具备种植早稻的自然气候条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早稻生产,在下达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时候,要把早稻面积也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到户。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户尽量多种早稻,尤其要引导连片规模化种植。各乡镇政府要负责做好早稻生产区域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早稻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户的补助力度
    (一)继续实施种粮直接补贴政策。为鼓励发展早稻生产,决定对早稻生产实行普惠制补贴,对种植早稻20亩以上的农户由市财政每亩补贴20元,20亩以下农户由各县(市)、区补贴。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及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每亩给予20元的补贴,20亩以上、100亩以下农户由各县(市)、区负责补贴。
    (二)实施水稻良种补贴。对种植市定主导品种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市和县(市)、区按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市定2008年水稻主导品种为:嘉育280、嘉育143、甬籼69、嘉育253、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嘉花1号、秀优5号、秀水09等。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再确定1-2个主导品种,报市农业局认定后列入。同时,完善种子储备制度,继续落实救灾粮食作物种子储备,适当安排水稻种子市场风险储备,落实相应的种子储备费用。对参加“0406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省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继续对抛秧盘使用进行补贴。市财政按实际供应量,普通秧盘每张补助0.12元,机插软盘每张补助0.2元、硬盘每张补助2元。
    (四)继续实行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政策。各地要确定与农民余粮相适应的订单计划,确保农户售粮需要,切实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各级粮食部门要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好粮食收购订单。适当提高价外补贴标准,订单内早稻谷每50公斤补贴标准由7元提高到9元,晚稻谷每50公斤继续补贴12元,价外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今年早稻谷订单收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75元,但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价格的,按订单价收购,市场价高于订单价格的,按市场价收购。订单以外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但当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按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
    (五)全面实行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都要将水稻列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对象,对水稻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75%。继续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种粮规模较大、资金确有困难、订单履约较好、诚实守信的种粮大户和粮食合作社,经本人申请、当地粮食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应担保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预购定金。发放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落实贷款,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六)鼓励发展春季粮油生产。市财政继续对种植油菜5亩以上者,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对种植经国家和省审定的“双低”油菜品种的,由国家和市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对种植大小麦面积在20亩以上、且实施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大户或相对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全程统一服务的服务组织,每亩给予20元的补贴。
    (七)加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和测土配方施肥,并列入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积极扩种绿肥,增施有机肥,提高标准农田地力。加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市里着重抓好规模化粮食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落实必要资金,切实组织好面上粮田沟渠等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创新机制,实施粮食生产服务性补贴
    积极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2008年,全市水稻生产的机耕、机收率要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的机插进程,全市水稻机插面积要确保12万亩,力争15万亩;积极推进防病治虫、施肥等方面的机械化作业。
    (一)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装备水平。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市财政重点对农机化服务组织、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购置价30%标准给予补贴;为大力推进水稻机插秧,突破水稻全程机械化“瓶颈”,对购置插秧机给予40%—60%的补贴。
    (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各类开展统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种粮情况,以乡镇为单位,政府牵头组织农技、农机等部门组建种粮生产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户提供育秧、代耕、代割等产前、产中和产后一系列作业服务。市财政对创办的以机械化为主要形式、粮食生产服务性组织(合作社或公司等),统一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每家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合作社库房和服务用房建造、购置维修仪器、信息化设备和拓展服务领域等给予适当补贴。对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服务的服务组织实施补贴。对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统一机耕、统一机收服务的,每亩给予40元的补贴;对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服务的,每亩给予20元的补贴。根据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统一服务合同,按服务面积以服务券形式发放到农户。100亩以上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化作业,并符合“几统一”条件的,享受上述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四)继续开展水稻高产示范,实施联合攻关。示范方要求以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为基础,实行全程机械化操作,面积在500亩以上。市里选择3-5个示范方进行重点扶持,对产量超过全市平均产量30%以上的,每方补助3万元,达到全省前列的每方补助5万元。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努力增加当地粮源。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各级发展与改革、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并努力平抑农资市场价格,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考核力度。根据今年粮食生产总体要求,各地要及早将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切实抓好落实,着力减少荒田,对季节性抛荒耕地要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流转,落实种植,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加大耕地抛荒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在晚稻插种后,组织开展耕地抛荒大检查,凡查出耕地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粮食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将加大对粮食工作的考核力度,增加粮食生产在目标考核中的份额,并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有力、荒田面积少、机械化程度高、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和乡镇、优秀种粮大户和服务工作突出的服务组织、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
   
    附件:2008年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指导性目标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指导性目标

县(市)区

粮食播种总面积(万亩)

其中:早稻面积

(万亩)

其中:机插面积

(万亩)

粮食总产量

(万吨)

合 计

210

40

12

80

余姚市

41

15

4

18

慈溪市

48

1

0.1

13.4

奉化市

19

3.8

3

7.4

象山县

20.5

3.5

0.7

7.4

宁海县

25.7

1

0.6

8.4

鄞州区

35.5

9.5

3

17

镇海区

7.3

2

0.2

3

北仑区

3

0.8

0.2

1.2

江北区

10

3.4

0.2

4.2

 

来源: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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