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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128号)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8年5月7日 14: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7〕48号)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扩大受助范围、提高资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维护教育公平,现就我市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服装费,对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同时对上述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中等职业学校,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免收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服装费,对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同时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以上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基本做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但是应该看到,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相对较窄。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市和教育强市战略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6〕150号),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在校生总人数5%设立奖学金,并向就读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优秀学生倾斜,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3档,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继续实施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和免费享受营养餐政策的前提下,将国家助学金资助面扩大到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即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仍然免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服装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资助,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仍然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资助。除此之外的所有学生,一、二年级资助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经费保障。
  市本级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承担。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承担。市为帮助各县(市)、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的建立工作,对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按所需经费的30%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所需经费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列支。
  (四)取消高等学校的市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高等学校的奖助学金政策统一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同时,在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市户籍学生中继续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大力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高等学校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捐资助学。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高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及时发放。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 政策 意见

来源: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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