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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8年1月2日 14:50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政办发〔2007〕90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宁海县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 bsp;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海县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主,就业援助、帮困助医、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2010年前,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动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同时,要坚持政府责任与依托社会相结合,拓宽、整合救助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法制保障,稳步推进。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从“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的渐进式发展。
    3.管理规范,分类救助。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统一安排、协调行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对象,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社会救助工作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做到制度建设整体推进,政策设计城乡兼顾,救助工作统一部署。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允许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实施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社会救助的基础工作,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海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收入水平及基本生活消费的必需费用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并及时加以调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应给予适当补助。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58号)精神,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救助金额的6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足额列入县、镇乡(街道)两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合理确定镇乡(街道)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配套比例,对经济欠发达的镇乡,县财政要实施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宁海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简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形成一个“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的管理格局。
    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济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是指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存在诸多困难、自救能力较弱群体的一项救援工作,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辅助措施,要制定和完善各项临时救助办法,规范操作程序。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各镇乡(街道)财政据实安排,一般不低于上年度低保金总量的10%,按低保资金科目列入年度预算。
    (三)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是解决低保家庭走出困境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推行非正规就业,拓宽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就业渠道。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和用工补助、税收优惠、再就业援助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困难群众、低保对象就业。加强和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兴办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困难群众、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加强对困难群众、低保对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免费的培训机会,提高被征地人员转岗就业能力。继续实施鼓励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措施,对享受低保期间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实行再就业所得收入在12个月内予以免计、救助渐退的鼓励政策,实施以再就业收入缴付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支出予以抵扣家庭收入等优惠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
    要完善以集中供养为主体,“户院挂钩”供养为补充,分散供养为辅助的农村“五保”和城镇 “三无”对象供养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工作,对不适合入院集中供养的对象,要签订“户院挂钩”供养协议,加强管理、制定落实生活保障措施,确保户院挂钩的分散供养人员困难有人帮扶、生活有人照料。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
    要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县、镇乡(街道)二级分担五保供养资金的比例,要逐步建立五保供养经费专户,专款专用;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无力就医、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是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县、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分别按照不低于人均4元的标准安排有别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衔接,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统一、救助标准有别”的医疗救助制度。国家规定的部分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继续资助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实施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等优惠减免政策。
    通过 “生命绿卡”爱心救助行动,对特殊病种的中小学生实施救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以及慈善组织捐款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镇乡(街道)要着手建立“慈善医院”、“平民医院”,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六)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
    完善救助对象助学帮困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助学机制,在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建立助学救助平台,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减免、补助、发放教育救助券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的子女能按时完成学业。通过政府救助基金、慈善帮扶、结对帮扶、勤工助学等形式,不断扩大帮困助学范围,以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认真落实《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 号)和《宁海县廉租房保障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7号),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镇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方式为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动农村贫困户的危旧房维修和改造工作,改善居住条件,保证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人身安全。
    (八)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工作响应制度,强化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救灾责任,加强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灾情收集、报告、评估制度,加强查灾、报灾、核灾网络建设,加快救灾设备和救灾正常性社会捐助仓储建设,提高救灾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促进正常性社会捐助资源的有序整合;县财政要按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年度预算,实行滚动积累,专款专用,增强农村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能力,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伤病及时得到医治。
    (九)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范,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十)完善法律救助机制
    不断探索、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措施,切实保障城乡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残疾人、接受政府救助人员、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开通困难对象的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救助对象的诉讼费用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十一)探索社会互助新机制
    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要加强社会捐助的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捐赠服务网络;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爱心超市”、“慈善超市”、“扶贫超市”建设。
    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救助政策、措施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做到救助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到位。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要不断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列入政府考核目标,明确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帮困扶贫活动,各方面要步调一致,发挥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
    (三)不断完善救助政策体系
    按照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社会救助各项配套政策,构筑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的政策体系。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进行整合、规范,抓紧制订基本生活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规章,规范各项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网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镇乡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建设,以便民、为民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基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共同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充实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去。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功能和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和服务,确保救助帮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的作用,整合救助资源,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
    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及时整合、汇总救助部门的救助计划(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统一分解到基层救助服务机构。基层救助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救助政策宣传、受理当地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发放救助款物、汇总救助数据等具体服务工作。
    (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起与财政收入增长相一致的社会救助资金增长机制,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必须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应重视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助。
    (七)积极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政府实施社会救助中发挥拾遗补缺的有生力量。几年来,我县慈善事业有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要进一步支持和发
    展现代慈善事业,以国家捐赠政策法规为依据,明确捐赠接收的主体、规范捐赠行为、引导和培育捐赠市场、大力宣传和鼓励捐赠者的善举、弘扬社会互助的传统美德。要主动为合法慈善机构募捐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场地,慈善救助要围绕社会救助体系全覆盖的目标,不断拓展救助项目,把救助政策尚未涉及或救助后还有困难的救助事项、对象纳入慈善救助范围,以进一步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要加强募集的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时公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以促进慈善救助力量的进一步壮大。
    (八)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
    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作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突破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力度,要有计划地将城镇居民的帮扶救助措施延伸到农村,对农村困难群体在危房改造、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医疗救助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互助机制,推动生产资料农(林、牧、渔)户联保;积极发展农村慈善事业;深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口支持农民保障活动;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开展济贫帮困活动。
    
主题词:民政 救济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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