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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8年1月2日 14:40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7〕31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总体目标。在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不低于90%的同时,到2008年,全县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到2010年,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二、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是指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农民。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红、蓝印户口居民,鼓励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2008年允许其自愿选择,其中,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又重复参加合作医疗的,其在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待遇均不能享受。
    三、提高筹资水平
    (一)从2008年起,大病统筹资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镇乡(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农民个人出资50元。医疗服务资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县和镇乡(街道)两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均为6元。大病统筹二次补偿资金(原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补助不变。
    (二)对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予以全部登记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列入宁波市经济欠发达镇乡(胡陈乡、茶院乡、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深?l镇、跃龙街道水车片和黄坛镇双峰片)的所有参保农民(除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外),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的资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
    四、完善补偿机制
    (一)提高住院补偿水平。从2008年起,取消分级累进补偿办法,实行农民住院有效费用起付线制度和补偿封顶线制度。参保年度起付线以内(含起付线)的住院有效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的住院有效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5%,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45%,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封顶线均为3万元,包括特殊病种年度门诊补偿费用在内。
    (二)提高特殊病种补偿水平。脑卒中、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四种特殊病种的年度门诊有效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40%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三)加大小病受惠力度。从2008年起,门诊报销资金在大病统筹资金中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20元标准定额提取,报销比例为门诊有效费用的25%,中草药报销比例再增加1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封顶线为500元。
     (四)进一步控制补偿范围。违反交通法有关规定的机动车单方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限定补偿期限。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原则上在当年度内完成补偿,特殊情况可延迟到下一个参保年度末,逾期不予以补偿。
    五、建立二次补偿机制
    将医疗救助调整为大病统筹二次补偿,对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其在参保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予以40%补偿,补偿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其他因病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对其发生的住院有效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部分再予以20%补偿,补偿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大病统筹二次补偿最高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大病统筹二次补偿专项资金如发生超支,其超支部分将在大病统筹资金中提取。
    六、建立连续参合优惠机制
    从2008年度起,对连续五年以上的参合人员,其第六年度起的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提高1万元,如果期间中断参保,则重新计算连续参合年份。
    七、强化医疗机构管理
    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适宜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住院有效费用比例应高于85%。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进入巩固提高阶段,各镇乡、街道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继续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早动员、早部署,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县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县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自觉性;县发展改革、民政、劳动保障、审计、农林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深入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制度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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