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
| 宁政发〔2007〕28号 |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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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县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和第三产业(服务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置量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污染源普查监测和现场调查,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全面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2008年4月底完成现场普查工作,2008年5月底完成数据汇总并报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成立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县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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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普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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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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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