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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
| 宁政发〔2007〕27号 |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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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6.4元。 二○○七年十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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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工资 职工 标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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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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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7年10月11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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