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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7年8月8日 10:46

宁政办发〔2007〕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条件,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丰厚的森林资源为我县生态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近年来,滥挖乱占林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保护林地资源,规范林地使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当前我县林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林地管理的重要性
    林地是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我们要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加强林地管理,对巩固推进我县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加大宣传,提高全民的林地保护意识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大力宣传青山绿水、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普通群众尤其是村干部保护林地资源的意识,并开展正反两方面教育,使人们形成保护林地光荣、毁坏林地可耻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引导单位和个人树立起使用林地必须要依法审批的理念,形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依规,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
    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以及采石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都必须依法到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可使用。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属非法侵占林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林地的项目,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请使用的地块是否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等特殊林地,是否与镇乡(街道)等相关建设规划相冲突,做到依法依规申报。
    四、措施有力,坚决刹住滥挖乱占林地歪风
    各镇乡(街道)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对乱占滥挖林地情况的大排查,对2001年以来的滥挖乱占林地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8月15日前上报县农林局法规科。各镇乡(街道)要积极协助配合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非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刹住滥挖乱占林地歪风,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五、加强领导,落实林地管理责任制
    各镇乡(街道)要把林地管理工作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一是要落实分级负责制,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落实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对损坏林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二是要落实奖惩制度。把林地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做到奖罚分明,对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充分发挥联村干部与护林员的作用,把对林地的保护与巡查管理,纳入他们的工作内容,并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四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群众检举案例要认真调查应对;五是对滥挖乱占林地行为,各镇乡(街道)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劝阻的要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宁海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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