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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受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制定本县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全县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县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的服务机构,拟订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县技工学校、县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各类职工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核发;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五)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协调、指导、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拟订企业工资分配改革的工资总量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拟订行业工资水平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组织并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行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与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5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工作总结、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电文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息、信访及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县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安全保卫、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联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做好局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
2、劳动工资科
负责制订企业劳动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研究制订全县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布企业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各类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及企业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组织实施对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
依照规定核准职工退休和因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前退休;负责职工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负责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城镇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政策与给付标准的落实工作。
3、职业技能科
研究制订全县职业技能开发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应制度;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指导管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前培训;组织推动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失业保险工作;制订城乡劳动就业政策及具体的促进就业办法;综合管理境内外就业服务机构,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负责全县失业保险政策的制订实施工作。
4、劳动争议仲裁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负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镇乡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负责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聘任及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提供相关信息。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和主持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或参与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和事件,负责对职工集体投诉、怠工、罢工和“110”事件的预警进行协调处理;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制和劳动监察职责。
5、社会保险科(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县养老保险工作,制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给付标准和待遇的调整方案;制订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制订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规划、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并参与制订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经费收支管理核算工作;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及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检查、考核;会同药品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和检查、考核;会同人事、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高级专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制订全县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制订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职工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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