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县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对本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县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使用;对全县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十一)承担县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秘、保密、人事、档案、信访、信息、资产财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党建、组织、人事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对全县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草拟本县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和法制工作情况交流。
(二)环境管理科
组织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及环境功能区划;审核镇(乡)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校、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保先进技术工作
承担城乡环境管理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工作;负责对责任单位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广清洁生产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管理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并监督县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等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的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有机食品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农业、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和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承办县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项目管理科
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见签发;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受理并协调处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