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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宁海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三)审判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六)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
(十一)承办应予本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法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及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文印、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档案及院志编纂;对上级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请示报告。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党委决定的有关干部组织工作事项;承办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评定的申报工作,办理本院干警的考核奖惩及职级调整工作,办理本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协助地方主管部门搞好本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办理增编补员、人事调动事宜;办理本院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等工作;做好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法官协会的有关事项;办理本院人员退休、退职及辞退工作事宜;做好离退休干部及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院的党群工作。
(三)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党纪、政纪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起草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审判、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处理来信来访;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对犯罪少年的帮教、回访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利案件,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按特别程序确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的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商事审判工作事宜。
(八)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涉及国土资源、治安、工商、税务、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对本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宜。
(十)执行局(执行庭)
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裁定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财产部分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统一管理本院的执行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重大案件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维护机关秩序,审判值庭、看管、押解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审判庭(人民法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办理其他有关司法警察工作事宜。
(十二)司法行政科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诉讼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下设人民法庭4个,即力洋人民法庭、岔路人民法庭、深圳人民法庭、桥头胡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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