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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律规定认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一)对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开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八)做好检察信息技术和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九)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一)做好本院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设11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文件打印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协调、检察宣传、催办督办和编发工作简报等检察信息;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保密、传真等工作;负责编撰检察年鉴等检察资料。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党支部搞好本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本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组织本院的普法教育;负责本院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以及业务学习。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工作;研究制定本院审查批捕检察业务计划。
(四)公诉科
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提请抗诉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研究制定审查起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五)反贪污贿赂局
立案侦查管辖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开展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制定反贪污贿赂业务工作计划。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
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七)监所检察科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承办发生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八)控告申诉检察科(与“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承办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人的自首;统一管理本单位受理的举报线索并进行初查或分流;办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制定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十)检察技术科
负责本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做好检察机关的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和检察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视听资料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十一)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做好本院的财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的管理及办案中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本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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