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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种类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主要有: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我国现行的股票按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股票还可以分为A股和B股。A股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流通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特种股股票。
2.国家债券
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3.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以基金是否可以赎回为标志,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二)证券交易方式及手续
1.交易所交易(俗称场内交易)
证券交易所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我国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交易须委托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证券。
(1)委托买卖手续
①开设资金帐户
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存入交易所需资金。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
②委托买卖
由于非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不能进场交易,所以只能以委托方式参加交易,投资人向一家会员证券交易机构提出购进或卖出某种股票或债券的委托,并填写证券买卖委托书,写明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时间等基本要素。
③委托受理
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④委托执行
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委托以后,通过信息媒介把委托指令传递给交易所撮合主机或场内交易员,并进行竞价,买卖成交后,迅速把成交结果通知委托人。
⑤清算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按照成交情况,计算各种证券交易机构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差额,并在各证券交易机构的清算帐户上进行划拨,委托人与证券交易机构之间的交割可在委托人设在证券交易机构的资金专户或证券专户上进行,也可以钱券两清的办法进行。
(2)委托形式
①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②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③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通常包括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场外交易)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主要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及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转让。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帐户,并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三)证券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宁波特派办设有综合处、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处四个处。
值班电话:0574-87325107,投诉举报电话:0574-87325122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药行街139号中国银行大楼15层,邮编:3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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