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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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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申请的方法和原则
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应事先到供电企业营业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农村各类用户,向当地供电营业窗口申请;
2.对城镇居民照明用电逐步实行一户一表制,新建小区居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制;
3.申请用电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缴付有关费用。

(二)用电申请的一般程序
1.用户到供电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用电申请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有关证件和用电资料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用户办妥用电申请手续后,供电企业发给《用电申请书》的客户联,由用户负责保存,作为以后用电业务查询依据。
2.供电企业按用电申请要求派员赴现场核实容量和查勘,提出供电方案。
3.供电方案批准后,由营业窗口函复或电话告知用户,用户接通知后到营业窗口缴付费用,领取户内受电装置报验卡。
4.用户领取报验卡后,可进行内部设备的设计(设计方案应经供电企业审核)、安装、施工。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三)报卡与检查及供用电合同签订
1.用户新装或增容的户内受电装置安装完工后,承装单位和承装合格电工盖章报验。供电企业派专人对用户的安装工程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承装单位应根据供电企业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重新报验。
2.用户户内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供电企业安排装表送电。

(四)用电变更手续及有关规定
1.已装表供电的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暂停用电、终止用电、变更用电类别、变更户名、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分户、并户、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等统称变更用电。要求变更用电的用户应事先到供电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手续。凡不办理手续私自变更用电的均按违约用电处理。
2.用户发现电能表故障,应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派员检修或更换,并分析故障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退度。若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用户应负责赔偿。

(五)电能计量和收费
1.按国家电价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能表。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2.居民用电所需的公用计费电能表(即总表),由供电企业负责安装。分表由用户自行安装,安装前应经校验合格。
3.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4.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预交验表费。经校验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还;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退还验表费并按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仍应按时交纳电费,验表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户应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否则,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对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六)居民电表安装及增容办法
1.凡水电卫齐全的新建居民住宅,均实行一户一表制。水电卫不齐全的新建住宅或城市拆迁过渡用房可合表用电。城市公用变供电的成套房而现为合表用电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一户一表或增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2.用户需增容或变更用电,应持身份证和电费发票到供电企业营业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七)一户一表和峰谷电业务办理手续及要求
1.居民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以选择安装单相峰谷电能表。其中每天的:8:00~22:00 实行高峰电价,即0.56元/kWh;在22:00~8:00实行低谷电价,即0.28元/kWh。
2.居民申请安装峰谷电表后1年内不得改变。1年后若要改为原来0.53元/kWh的电价,应持居民身份证和电费发票到供电企业营业窗口办理手续,但已缴纳的改造费用不予退还。
3.凡申请安装一户一表和居民峰谷电的用户,应持居民身份证和电费发票到供电企业营业窗口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八)违约用电与窃电
1.下列行为属违约用电行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
(2)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3)擅自使用已报暂停或已封存的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力定量器、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
(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自行引入(供出)供电备用电源。
2.下列行为属窃电行为
(1)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窃电是盗窃国家资产的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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