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范围
凡以收取工资的形式向国(境)外雇主(外国政府、经济组织、企业或私人业主)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合作活动(含以培训生、研修生等名义提供的劳务服务),均称之为对外劳务合作。其范围包括勘测、设计、建筑、安装、制造、施工、生产、维修、管理、农业栽培、养殖、航运、教学、体育、烹饪、捕捞以及其他服务人员等方面。
(二)合作形式
1.公派劳务:由经营公司派出的持因公普通护照或海员证出国(境)
服务劳务。
2.民间劳务:应国(境)外业主要求,通过民间渠道,持因私出国护
照出国(境)服务劳务。
(三)办理程序
1.公派劳务合作
(1)洽谈签约: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以及经批准的地区、行业性国际合作公司可以对外洽谈外派劳务业务并签订合同。具有外贸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在其外贸业务中,可以与独联体、原东欧诸国及朝鲜、蒙古、越南和古巴等国签订100万美元或100人以下的承包劳务合同,在上述地区以外签订的合同需补办法定手续。
(2)合同审批:外经贸部批准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实行报送市外经贸委备案制,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市外经贸委确认。
(3)人员出国审批:公司凭备案合同向市外经贸委申报人员出国任务,市外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非我市公司对外签约,而在我市辖区内选聘劳务人员的,主办公司应持对外合同、出国任务批件、签约公司与我市主办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主办单位申请报告等文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确认,市外经贸委审核并下达确认文件。
(4)人员出国政审:被选聘的出国劳务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公司所选聘的公派劳务人员,由公司自行出具政审批件。地区、行业性国际合作公司选聘的出国劳务人员,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市外经贸委出具政审批件。
(5)申领出国护照:公司凭政审批件和出国任务批件向宁波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出国护照,或向宁波市港务监督局申领海员证。
(6)申办出国签证:公司按对外合同和外方业主已办妥入境事务的函电,通过外事部门到该国驻我使、领馆办理入境手续。
2.民间劳务输出
(1)本市辖区内的公民通过民间渠道到国(境)外就业、服务的,统一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公安部门归口管理,由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宁波市技术进出口公司和宁波市进出口公司、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及经国家归口部门批准的经营公司办理,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民间劳务输出业务。
(2)民间劳务出国(境)手续,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由上述指定公司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签证有关手续由外方业主负责办理。
3.劳务纠纷:外派公司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完备的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如有一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处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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