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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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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验放
1.申报查验放行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申报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旅客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good to declaer)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则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nothing to declaer)通关。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2.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为3类。第一类物品包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第二类物品包括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包括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所列分类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一、第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超出所列最高价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它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对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物品的,按下列限量验放: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其他人员每满180天,准予免税进境完税价格人民币 1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物品中的1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与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连续在外学习进修1年以上学成回国的,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范围限量内购买免税小汽车1辆。
对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一般生活用品,按《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限量表》验放;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携带进境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须物品为限。超出旅途必须物品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4.外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外国籍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短暂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香烟400支,酒2瓶(不超过1.5升),在此限量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带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携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件1种,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准予暂时进境,并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外国籍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物品为限,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但属于明令应税物品除外。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还应受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放行。
5.定居旅客行李物品
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1)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可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1辆。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2)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6.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供应
出国人员在国内指定供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的单位购买物品,需持护照和海关申报单或免税物品登记证。所购物品计算在本人征免税限量内。
(二)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验放
邮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400元,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200元。对从外国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的,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征超过部分。
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邮包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
在目前情况下,海关对通过香港、澳门或外国转寄的台湾邮包,分别按港澳或外国邮包的规定验放。
(三)特定物品验放
1.金银及其制品: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它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5市钱,白银饰品5市两。回程时需将原物带回。
(2)迁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白银饰品10市两、银质器皿20市两。
(3)超过规定限额的,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此查验放行。不能提供的,不许携带出境。
2.文物:文物的范围,以《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准。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物部门鉴定后发给许可证,并事先向海关申报。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3.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①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②伪造的货币及有价证券;③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④各种烈性毒药; ⑤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⑥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⑦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③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