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能提供与申请理由相一致的必要的境内外证明材料。
下列对象不能出国出境: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二)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护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三)办理出国的手续和程序
1.公民因私事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并回答有关询问。
2.真实、完整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交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4张。
3.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中共党员还须提交党组织同意出国出境期间保留党籍的批复。
5.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对表格填写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和签名及加盖公章。
6.申请人属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国申请在20个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个工作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四)提供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还必须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2.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归侨、侨眷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不提交邀请信件、邀请人居住证明。
3.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通知书。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自费大专以上须提交有关学校证明;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及有关相应证明材料。
4.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5.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有关劳务输出证明。
6.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人员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还须提交其他与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出国进行文化交流须提交国外相应邀请函件,并须经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同意并出具同意证明。
8.公民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须提交有权组团社(或代办点)开具的全额旅游发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
(五)在“三资”企业或境外驻甬商社常驻机构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驻甬商社常驻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六)护照有效期
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七)护照颁发公安机关在批准颁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写明出境事由和前往国。
(八)申请去香港、澳门、台湾的程序
申请人向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国内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经所在单位和公安派出所核查,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发证。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在60天内完成,并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
实行预约登记,定额审批,统一电脑打分排队,按得分高低逐月均衡有序赴港澳定居。打分标准和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化。
1.公布发证名单。每月公布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人员得分名单,对已批准定居的人员名单在发证前15天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签发《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领取通行证。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十)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岁以上),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
3.内地无依无靠老人(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只限1人办理);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十一)赴港澳地区定居须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圆的,需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在港、澳身份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在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院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在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在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人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与材料,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身份证、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嘱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十二)短期去香港、澳门探亲手续
短期去香港、澳门探亲的,须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及邀请信,并依据定额审批的规定要求,签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十三)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手续 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四)办理因私去台湾手续
1.去台湾定居、探亲、探病、奔丧等处理个人事务的,除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台湾事务局发出的《台湾地区旅行证》。
2.在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除提交入台证明外,还须提交国务院对台办批准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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