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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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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保健

    1.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直接关系到优生优育。尽管新《婚姻法》取消强制性婚检,但新婚夫妇倡导自觉婚前保健。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或其他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或处于隔离期的其他法定传染病及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其他疾病患者应暂缓结婚。一方患有导致后代残疾的严重遗传病者和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者,在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方可结婚。一般婚检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2.孕产妇系统保健 主要内容为孕期保健、检查及卫生指导,产时保健、产褥期保健。要求孕妇在怀孕3个月内必须到当地医院(卫生院)建立围产期保健卡,以及定期到医院接受产前检查8—13次,并接受产后访视、产后42天母婴健康检查以及婴儿喂养(包括母乳喂养)、常见病防治指导等。
    3.儿童系统保健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对象为7岁以下儿童,重点是新生儿(28天内)和3岁以下婴幼儿。1岁以内每3个月全面体检一次,1—3岁内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儿童参加保健保偿管理后,由各街道医院负责保健工作。

宁海县妇幼保健机构
宁海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兴宁北路45号
联系电话:0574—65583243
邮编:315600

(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

  1.疫苗种类我市推行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疫苗有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肝疫苗。通过接种,控制直至最终消灭结核病、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乙型肝炎。

    2.接 种 时 间

    3.接种单位 乙肝疫苗第1针(出生后24小时内)在分娩医院接种,以后各种疫苗接种均由所在地地段医院(卫生院)防保科负责。
4.接种手续 婴儿初种乙肝疫苗后由医院发给接种证明,家长在1个月内持接种证明,到所在地地段医院(卫生院)办理儿童免疫接种卡。每次接种由地段医生负责通知。
儿童接种后如有异常反应,可速到接种点诊治。

(三)职业病就诊

  职业病有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9类共99种。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为争取时间,一般由就近的医疗机构负责抢救并作出诊断。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则应转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慢性职业病由市职业病诊断组或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诊治(门诊时间为每周一、五上午)。
 凡慢性职业病诊断,职工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送交当地卫生防疫站审验,然后到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或职业病诊断组(市尘肺病诊断组和市职业中毒诊断组),按国家有关诊断标准诊断。对不能做出结论的疑难病例,由市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转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诊后,由诊断单位出具诊断证明书方为有效。

(四)医疗事故鉴定

  1.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
宁海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水角凌7号
联系电话:0574—65565824
  2.处理程序病员及家属、当事人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急诊救护

  1.叫救护车可拨急救电话“120”。拨通后,应告知病员的姓名、住址、病情、候车地址以及通话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病员应先送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如确需转市区医院诊疗者,应由医疗单位向市急救中心联系叫车。
  2.叫救护车的急诊范围包括:意外事件(如触电、溺水、各种创伤和挤压伤);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农药中毒、服毒等);严重的中暑和烧伤;昏迷、休克;严重心脏病、心力衰竭;严重脑外伤;严重的呼吸窒息和异物阻塞;大咯血、大呕血;产妇在途中或深夜即将分娩等。
  3.急诊就医须知:当患急病时,先到医院预检处预诊,经预诊护士确认符合急诊标准,发给急诊挂号凭证后,患者或家属方可到挂号处挂急诊号,然后到急诊科(室)就诊。当病情危急时,可一边送急诊科(室)就诊,一边挂号,或直送急诊科(室),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抢救病人。

(六)公费医疗

1.须事先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方可报销的医药费用
(1) 3项康复治疗;
  (2)安装人造器官(人工关节、心脏瓣膜、人工晶体等)、器官移植;
  (3)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治疗(CT、核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射频等);
  以上费用均须事先经定点医疗单位提出意见,并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2.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的医药费用处理
  因急症在非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凭急诊证明和病历(中药应附处方)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急诊医药费。如需急诊住院抢救或手术者,须在3天内或手术后报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凭病历和医疗单位入院证明报销医药费。在外地急诊住院,应在1个月内办理上述手续。
3.开设家庭病床的管理规定
(1)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应由收治医院专职医师填写《公费医疗建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建床。
(2)建立家庭病床应在享受人员定点医院和卫生院中选择。
(3)家庭病床一次审批最长为3个月,因病情需延长的需重新审批。
4.外出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须事先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留证),方可报销外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在办理批准手续后也可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医药费:
(1)离退休人员长期定居
(2)离退休人员外出探亲、旅游;
(3)到外地学习工作连续超过半年;
(4)住集体宿舍的单身干部、职工,因患慢性病经医院建议需回原籍休养;
(5)因县内无人照顾,确需到外地分娩(产前1个月至产后3个月内)。
5.转外地治疗手续 因病需要转外地诊治,应持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情摘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
6.零星报销医疗费规定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于每月15-20日到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事宜。报销医疗费须凭有效的医疗费收据(双联复写的收据,有财税套印章,有收款日期和大写合计,有财务收款章和收款人签字),并随带病情记录及用药情况。
7.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经费
 (1)未列入《宁波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生活护理费、误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风扇及电炉等耗电费、镶牙费、配眼镜(包括验光)费及其他杂务费等;
 (2)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各种特需服务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不包括由气功师进行外气放功的治疗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优生优育检查费;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弱视或斜视训练等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接种费,各种磁疗费,各种洁牙、口腔修复等费用;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类会议的医药费;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备药箱的常用药品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当地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用;未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自行去疗养、休养的医药费用;
 (4)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本县急诊住院3天内,外地急诊住院1个月内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医药费用及跨年度1个月以上的医药费;
(6)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仪器等一切费用;
(7)核磁共振、CT检查复制片和非急诊加快的费用;保健推拿、按摩、电动振荡按摩器、电按摩椅、电子治疗仪等费用;股骨、胫骨延长术(不包括小儿麻痹后遗症)和腋臭摘除的费用;新生儿护理费和婴儿智力测验等费用;
(8)出国考察、探亲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药等费用;
(9)未办理享受公费医疗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