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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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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生对象
    (1)初中招生
    ①小学升初中原则上实行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入学。
    ②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初中学籍。
    (2)普通高中招生
    ①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学历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青少年,均可报考普通高中。
    ②在校读书的高中生,上一年已被普高或职高录取而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不得报考。
    ③已初中毕业,仍在全日制学校补习或插班的复读生,不得报考。
    2.招生办法
    (1)初中招生
    初中招生采取由毕业的小学集体报名的办法。接收报名的初中查验学生的本县常住户口,查对《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并发入学通知书。
    (2)普通高中招生
    ①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须填写报名单,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由毕业学校集体向县中学招生办公室报名。初中择校生毕业后单独报名。
    ②在外地借读,户口在本县的考生,须持借读学校学历证明和户口簿、房产证、义教卡等,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到县中学招生办公室报名。
    ③在本地借读,户口在外地的考生,要求在本县继续报考普高者,必须事先办好借读手续。
    ④考生可按自己的志愿填写报考学校,参加全市统一的高中段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衡量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收费标准
    中学的学费和杂费,按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借读生按规定收取借读费。高中段计划外自费生,按规定收取培养费。
    4.休学、复学
    (1)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3个月以上)休学的,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县级有关部门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休学的高中学生保留其会考考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县级有关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和考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承认高中复学生会考考籍。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休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的,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5.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持登记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报告单,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3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2)高中学生的省内转学凭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学籍卡和高中会考准考证,经转入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学生,凡参加省级会考,并由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确认的,其会考成绩予以认可;本省转到外省(市、自治区)的高中学生,其会考成绩予以证明。
    (3)农村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城镇学校就读。若学生父亲户口在城镇,有特殊原因的,经转入学校审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5)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6)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周内办理。
    6.借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借读:
    (1)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上中学;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顾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顾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5)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7.退学
未受满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学: (1)除义务教育对象外,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1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2)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家长申请离校的;
    (3)高中阶段两次留级的,以及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节)1/3或累计旷课达2周的(作自动退学);
    (4)凡连续2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