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2.接收安置部门
由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3.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办法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各县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置接收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安置办公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
4.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各县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
(1)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2)对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
(3)镇(乡)、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4)对回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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