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公民在宁海收养子女
一、 办理机构
宁海县民政局
地址:城关镇县前街5号 电话:0574—65562307 传真:0574—65212125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被收养人类型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所需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的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县级以上报纸公告满60日);
8.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9.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五、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六、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县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登记
一、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地址:育才路265号 电话:87228084 传真:87225770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三、所需资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四、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 华侨、香港居民、台湾居民、澳门居民收养
本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一、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地址:育才路265号 电话:87228084 传真:87225770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华侨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三、所需资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 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华侨、香港居民、台湾居民、澳门居民为继父或
继母的收养继子女登记
一、办理机构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收养登记室
地址:育才路265号 电话:87228084 传真:87225770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三、所需资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五、外国人(外籍华人)在宁海县收养子女
外国人(外籍华人)收养子女须到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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