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孤老收养安置
社会孤老是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可以由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收养。入院需由本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批准;进市社会福利院还需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同意。出院需由本人申请,经院方批准,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不得强迫老人入院或出院。
二、寄养安置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保证收养“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的前提下,优先接收离退休人员中的孤老、无亲属照料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痴呆儿童。
具体办理手续:本人或家长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与福利院(老人公寓、敬老院)签订3方有关生活、管理方面的协议书,经健康检查无传染性疾病,方可入院。
三、社会救济
1.救济对象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释放人员、精简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人员、精简职工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城镇孤老残幼。
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其人均日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
上述对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部门核定标准予以救济。 2.申请手续
申请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应由本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救济费;其他社会救济人员经职能部门确认、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代发救济费。
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一)办事程序
受理
审查
核准
批复
发证
(二)申报资料
1、宁海县城乡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表(附个人申请报告);
2、宁海县城镇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表(附个人申请报告及户
籍证明,失业职工附失业救助金领取复印件);
3、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4、镇乡政府核实,审查意见。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受理地点
办证中心民政事务事项办理窗口
五、宁海县慈善机构
宁海县慈善总会筹建工作始于2000年11月,于2001年10月底正式建立。
宁海县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是全县性慈善机构,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稳定、文明。
慈善总会的基本任务有:依法开展慈善宣传和募捐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海内外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慈善捐赠,接受政府及机关部门的慈善资助;开展各项赈灾救难、扶危济困业务,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同时,开展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支持和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扶助或服务;兴办社会慈善设施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对县内公益性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与资助;积极争取与国(境)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并为其来本县进行慈善捐赠或资助兴办慈善设施提供咨询服务。进而为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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