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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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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35号),明确办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的具体程序,现就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借款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或《自谋职业人员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和《贷款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见附件2)。

    (二)镇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申请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完成贷款申请人资格初审后,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全面审核借款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调查核实借款申请人的诚信度,经审核符合专项贷款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二、专项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贷款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向指定的贷款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授信、抵押、担保等手续。

    (二)贷款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把放贷回执函送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对借款人资格有异议的,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帮助借款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专项贷款贴息补助申办程序

    借款人要按时付息,按期还贷。贷款期满,借款人持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经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从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不贴息。

四、房地产抵押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持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贷款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带本人身份证、私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到贷款银行联系抵押贷款办理手续,经认可后,到县政府办证中心有关窗口申办房屋他项权证,并按规定进行房产抵押评估。

五、担保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凭《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表》、《贷款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和本人身份证,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出申请担保;办理反担保手续,可由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担保中心在《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上办理保证手续,担保中心免收担保手续费;然后向银行贷款。 贷款到期后确需延长展期的,借款人必须提前15天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再分别到担保中心、银行办理反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六、要求

    开展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和贴息是鼓励失业人员自强自立、促进其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立受理专窗,公布联系电话,简化相关办理程序,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和自主创业项目的评估工作,严格控制贷款规模,认真做好专项贷款的贴息工作。担保中心要搞好贷后的跟踪管理,协助银行搞好贷款的催收工作,提高收贷率,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贷款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搞好贷后的信息互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