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条件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一)本意见所指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失业人员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自谋职业、合作就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以失业人员为主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2.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资金;
3.应由3名以上失业人员组成。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服务经营范围是:家庭清洁卫生、病人看护、操持家务、养老服务、幼儿看护和家庭教育(不包括幼儿园、所)、幼儿或学生接送(不包括出租车接送)、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社区保洁、保绿、老年茶室、缝补洗烫(除干洗)、车辆管理、家庭管道疏通、家庭水电维修、送气送水与牛奶代理发送、净菜配送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劳务服务。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非正规就业组织筹备发起人向所在镇乡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由镇乡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二、为发展非正规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六)对发起(合伙)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发给。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领取《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之日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同时,按照国税发〔1999〕43号及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的规定,从事相关服务项目的,根据税务部门批准,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律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九)县农业银行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专项小额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专项贷款只能用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从事专门项目的经营活动。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贴息支持。
(十)非正规就业人员中符合用工补助条件的按宁党发〔2003〕20号文件执行。
(十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所需发票,由所在镇乡凭《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集中统一领购,并负责发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得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发〔1986〕90号)规定处理。
(十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申请开户银行帐户的,可凭《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应由所在镇乡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正规就业劳动协议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协议文本由县劳动保障局统一制订。
(十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时间一般为3年,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定期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核对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期间经营服务较好并已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应鼓励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应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后,既定的3年扶持政策不变,可继续享受到期满。
(十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新增或变更从业项目时,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所在镇乡汇总后,定期分别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
四、营造发展非正规就业的良好环境
(十六)促进非正规就业,有利于困难群体的就业,有利于城市管理等公益性事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开展非正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劳动保障、计划、物价、财政、税务、质监、工商、公安、建设、民政、环保、卫生、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配合和服务,确保非正规就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十七)县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县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拟订、协调及指导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发证。各镇乡具体承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竞争和创业能力。
(十九)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一支帮助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志愿队伍,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适应能力。
(二十)本意见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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