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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户如何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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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有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一、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权属抵债等均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二、办理事项:申报缴纳相关税收,核发契证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
    2、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批准书(县房地产交易所核发),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3、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拆迁文件和县房地产管理处统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
    4、房屋买卖契证和纳税联系单;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凭证、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资料、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新率的价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票据

四、承诺时限:

    1、零星办理的当场办结;
    2、单位集中统一办理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需减免、缓缴的,暂定10个工作日

五、征收标准:

(一)契税:
    1、1999年7月31日前单位和个人购买办公、自用普通住宅等按规定3%的税率征收;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商品房、自用普通住宅、二手房按3%税率暂减半征收;
(二)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双方缴纳;
    2、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营业税:按交易额的5%征收
(四)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5%征收
(五)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4%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按增值额×30%计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按增值额×40%计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按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计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按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计征;

六、受理地点:县政府办证中心(14号窗口)

    联系电话:65206726
    监督投诉电话:65206707、65206666
    办证中心服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