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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价房(2002)8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交易所:
为减轻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费用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 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
三、 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 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分别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6元,存量房每平方米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 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房产交易机构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分别为: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在1万元及以下的,每件100元;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每件200元;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每件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每件600元;50万元以上的,每件1000元。
四、 对住房以外的房产继承、析产、不得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五、 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及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在“三改”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六、 产交易机构应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七、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 房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
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九、本通知自2002年5月15日(以受理登记日期为准)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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