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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置及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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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纳税申报
    3、审核
    3、缴纳契税及营 税、土地增值 税、印花税、 教育附加费等 税费
    4、发契证
    5、附合税收优惠 政策条件的, 由纳税人填写 申请表,经办 人提出初审意 见后,报县财 税局批准,同窗口办理

二、申报资料

    1、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
    2、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批准书(县房地产交易所核发),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3、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拆迁文件和县房地产管理处统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
    4、房屋买卖契证和纳税联系单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凭证、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资料、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成新率的价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票据。

三、承诺时限

    零星办理的当场办结
    单位集中统一办理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需减免、缓缴的,暂定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契税
    (1)1999年7月31日单位和个人购买办公、自用普通住宅等按规定3%的税率征收。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商品房、自用普通住宅、二手房按3%税率暂减半征收。
    2、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双方缴纳
    (2)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3、营业税
    按交易额的5%征收
    4、城建税
    按营业税额的5%征收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额的4%征收
    6、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按增值额×30%计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按增值额×40%计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按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计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按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计征;

五、备注

    1、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当申报缴纳各项税款,逾期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1)2001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
    (2)2001年5月1日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2、所有征收标准均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地点

    契证办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