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活垃圾、建筑废土处理
1.生活垃圾处理
居民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运、处理。
2.建筑废土处理
根据《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所)统一安排有偿清运;住户自行装饰住宅产生的垃圾,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住户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垃圾清运处置费;新建住宅装饰垃圾的清运处置由房屋拆迁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在房屋分配交付住户使用时,按规定标准代收。
3.渣土承运单位资质审查
按照《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二)居民住宅粪便管道堵塞、粪便满溢的解决途径
1.居民住宅垃圾通道堵塞,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解决或委托房管、环卫部门解决。
2.根据《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各类化粪池、储粪池由环境卫生管理处(所)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处(所)申报登记,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化粪池、储粪池如发生满溢,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必须立即清除。
(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1.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与收费标准依照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2.有偿服务项目包括:垃圾、泥浆倾倒处置费,零散垃圾代运费,整车垃圾代运费,垃圾转运费,单位垃圾桶代运费,粪便代运处置费,泥浆代运费,粪管疏通费,化(储)粪池清挖费,污染道路冲洗费,单位厕所委托清洗保洁费及船舶垃圾、建筑废土代运费。
3.大中专院校、福利工厂的垃圾和粪便代运处置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居民和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机关、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政系统福利单位,免收垃圾和粪便代运处置费。上列单位的附属工厂的垃圾和粪便代运处置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宁海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宁海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城关镇开发区银河路
联系电话:65581682
邮编:315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