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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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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2.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诉书的内容与时效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4.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三大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环南中路18号
    联系电话:0574—65583433
    邮编:3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