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复议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应当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二)复议管辖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由县政府工作部门直接主管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复议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1)对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理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对主要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宁海县行政复议机构
宁海县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县前街18号
联系电话:0574—65563815
邮编:3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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