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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自诉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它包括两大类案件,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以及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第二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轻伤罪,第277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罪,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以及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自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自诉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自诉刑事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审判程序
自诉刑事案件应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一般应有书面诉状。诉状应写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和自诉人控告的事实、证据等基本内容,并由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认为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有权用诉状或者口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就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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