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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有关公安业务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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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一)出生户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证、户口簿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二)户口迁入

1、派遣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工作调入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人事劳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凭转业、复退安置办公室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凭护照或主管部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6、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并办理手续后,给予恢复户口;

7、其它人员要求户口迁入,应向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户口迁出

1、要求户口迁出的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被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的新生,凭招生办公室核准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户口注销

1、公民死亡后,由死亡人员的亲属持有关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2、入伍、出国出境的,凭入伍通知书、护照或有关部门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逮捕、劳教的,凭批准逮捕、劳教部门开具的通知书注销户口。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变更更正姓名、年龄和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或有效证明,经公安分局核查同意后,予以更改;

2、其他项目变更更正,凭有效证件、证明,予以当场更改。

(六)居民户口簿申报补领

在申报户口同时,以户为单位颁发居民户口簿。遗失补领凭补领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办理补领手续。

(七)居民身份证办理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除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外),都应依法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申领:当年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黑白、大光纸、大头像)二张办理申领手续;

2、换领: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迁移地址变动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等原因,需按规定交纳身份证照片二张,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口证件办理中心申请换领新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领手续,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交纳身份证照片二张,办理补领手续;

4、已办理申领、换领、补领手续,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可申请临时身份证,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签发。临时身份证使用范围为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办理时,需交 1寸近期免冠大头人像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口证件办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5、居民因工作、生活急需,还可申领快证;

6、居民换领证件时,待发放新证时收缴原证,已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同时还应上缴临时身份证。

以上户口、证件均由户口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治安管理

(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开办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拍卖业上述四类行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向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1、申请开办旅馆业
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须经县外贸管理部门批准;合作经营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旅馆开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持批准文件向县公安局申请,经县公安局安全审查合格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2、开办刻字业
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公安局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县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3、开办典当业、拍卖业
典当业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公安局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县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拍卖业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公安局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由县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办理委刻印章审批手续

凡刻制公章,须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刻制印章证明;企业印章、个体工商户营业印章,同时须凭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到指定的刻字厂(店)刻制。刻制私章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证明到刻字厂(店、摊)刻制。

(三)公安机关实行严格管理的物品及规定

射击运动枪支,猎枪、气枪,烟花爆竹,均属公安机关严格管理物品,并实行以下规定:

1、购买射击运动枪弹

单位因开展射击运动需要购买运动枪弹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县级体委、公安局核准,报省体委、公安厅批准,由市、县公安机关发给《枪支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个人不得购买射击运动枪弹。(射击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2、购买猎枪、气枪

个人需要购买猎枪,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凭市、县公安局发放的购枪证到指定商店购枪(其中购买猎枪弹的,应当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到指定商店购买)。购枪后7天内,持枪人应到市、县公安局办理持枪手续。

3、刀具的管理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上述管制刀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情节轻微可以调解处理外,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程序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公安局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当开具《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对当场处罚的,适用下列程序:

(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依照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送本人和有关单位。

2、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3、治安管理处罚的复议和诉讼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违反限制养犬被裁决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2个月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寻人寻物

公民遇有亲人走失、财物丢失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交通岗亭、治安岗亭、卡点和治安报警点以及市公安局治安处值班室报失登记。必要时,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也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寻人寻物启事。


(六)办理民用爆炸品的条件

1、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办理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矿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2)持有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负责人资格证》;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4)有爆破员、安全监督员、仓库保管员,并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发证;

(5)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作规则。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申领《爆破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爆炸物品。

2、临时使用爆破器材手续的办理

因水利工程、房屋拆除、公路建设及其它工程建设等需要申请临时使用爆破器材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2)爆破设计方案及爆破现场四邻距离平面图;

(3)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仓库;

(4)有爆破员、安全监督员、仓库保管员;

(5)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爆破器材。大爆破和拆除建筑设施爆破,由县公安局(分局)审核,报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方准使用爆破器材。

(七)犬类管理

申请养犬的居民,是个人申请养犬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申请表》,经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县公安分局批准后,凭《犬类健康检查通知书》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然后凭《缴款通知单》到县公安分局指定银行付款,再凭付款凭证和《犬类免疫证》向公安分局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外国人申请养犬,还须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

单位申请养犬,须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送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许可居民个人只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是指体高在35厘米以下,体重在9千克以下的哈巴狗、狮子狗、西施犬、拉萨犬、蝴蝶犬等良种犬。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只限于医疗科研单位实验需要,杂技团等单位演出需要,重点安全单位以及种植、养植园区或专业大户守护需要饲养的狼狗。

凡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观赏犬的个人,第一年缴纳登记费3000元,以后年度缴纳注册费1000元。

(八)110报警服务

在宁波市范围内如有治安方面的案件(事件)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求助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用电话拨打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如有民警执法违法、执法不公等情况也可向110投诉。

1、 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

(1)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报警案件(事件)是:

①现行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杀人、爆炸、纵火、强奸、抢劫和盗窃等;
②现行发生的治安事件,如聚众斗殴、酗酒闹事、调戏侮辱妇女、殴打伤害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
③治安灾害事故,如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放射性事故,以及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事故等;
④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如龙卷风、暴雨等。

(2)110紧急救助网络受理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求助事项,主要是:

①液化石油气泄漏,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爆裂;
②路灯、窨井盖等市政设施毁坏需立即修复的;
③高压电线冒火,架空电力线路断线,电线杆倾倒、断裂,电力设备损坏;
④通信电缆(光缆)被盗、受损,严重影响通信,电缆井盖损坏或被盗;
⑤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物倒塌、断裂、倾斜,塔吊井架、脚手架倒塌;
⑥房屋在使用或拆迁过程中发生倒塌、断裂、倾斜;
⑦街头危急病人的紧急救护;
⑧装有剧毒物品和化学物的车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泄漏、翻车,以及其它引起环境严重污染的;
⑨其它需要110救助的"急、难、险"事项。

(3)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的范围是: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2、报警须知

凡拨打110电话报警的市民,必须将报警事由、本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报警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向值班员讲清楚。如条件允许,报警人还应在现场附近等候公安民警,以便详细介绍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110报警电话是公安部门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报警求助电话,应当在遇有刑事、治安案件(事件)时或确实遇有急、难、险情况时才能使用。谎报警情或随意乱拨报警电话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经查实后,将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理报案

(1)报案须知
任何公民遇有凶杀、伤害、抢劫、纵火、爆炸、投毒、强奸、诈骗、绑架、拐卖、盗窃以及打架斗殴、扰乱秩序、赌博卖淫等刑事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应主动向发案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填写发生情况报告表,详细反映情况;有案件现场的,还应保护好现场。
此外,日常生活中若发现行踪可疑的陌生人,言行失常的熟人及来路不明的可疑物品,请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渠道向社会征集线索,知情群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2)受理机关

①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报案;
②向就近的治安岗亭、卡点、治安报警点和社区警务室报案;
③重、特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向110报警。

三、交通管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暂扣车证有关规定

(1)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 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驾驶证应当开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限为2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2)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到事故调解生效或者制发调解终结书为止。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关规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 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特)大事故2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伤残评定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损害赔偿调解有关规定

(1)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损害赔偿调解期限内,只调解两次。

(3)经调解未达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1)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

(2)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六十日内,应该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3)交通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事故责任 处罚标准
特大伤亡事故 次责以上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重大伤亡事故 同责以上 同上
重大伤亡事故 次要责任 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3-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一般伤人事故 主责以上 同上
一般伤人事故 同责以上 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轻微事故(伤人) 次责以上 同上

注:
①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以上事故处理与违章扣证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最高期限: 正式驾驶员18个月,实习驾驶员为12个月。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注销其学习驾驶员资格。
③驾驶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注销其学习驾驶员资格。
④上述行政处罚规定不适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

6、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

(1)对在本县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基本事故清楚的,实行快速处理。
(2)对仅造成车物损失并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双方可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解决或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书》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或调解终结书)、事故车辆修理证明、保险索赔凭证使用。
(4)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及时报案造成交通堵塞或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为的,依法对其违章行为从重处罚。
(5)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暂扣车辆、不滞留驾驶证和行驶证,但不履行抢救义务的除外。

(二) 违章处理及有关审批规定

1、交通违章处理规定
(1)被处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扣牌照、治安拘留等处罚的违章者,本人须持《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罚款或处理。
(2)接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三个月不到指定地点交纳罚款,作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3)当是人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或不按规定领取被滞留的驾驶副证及正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撤消其机动车驾驶证的。
(4)当是人超过六个月不到指定地点领取被暂扣的车辆或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撤消该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5)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的驾驶员应在接到满分通知书后15天内随带驾驶证和《满分通知书》到驾驶证发证机关参加考试,然后持《机动车驾驶员复考(合格)证》到交巡警大队领取驾驶证。
(6)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有展品议的,可在如下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复议:
①大队未作出裁决前,可向处理大队提出复核;
②大队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60日内可向县公安局法制处提出复议申请。
(5)被撤销驾驶证一年后,才能重新申领学习驾驶证。

四、因私事出国(境)管理

(一)办理因私事出国(境)的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视情提供与申请理由相一致的必要的境内外证明。
3、下列对象不能出国(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7) 国家税务机关通报备案的欠缴税款人员。

(二)办理因私事出国护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另,现政策规定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劳务输出人员出国、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等均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三)办理出国护照的手续和程序
1、公民因私事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回答有关询问。非本省常住户口人员,确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也可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2、真实、完整填写《申请审批表》并贴上制证照相片。
3、拍摄并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相片(规格48mm﹡33mm)二张(不含申请表),背景白色,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4、根据需要,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5、根据申请人身份,由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属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行政隶属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这些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没有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7、证照由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签发,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国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县(市)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计节假日)办结;急特事的提交相关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8、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四)提供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1、参加旅游团队自费出国旅游的,须提交有经营权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及相关材料。
2、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3、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收养的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5、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6、现役军人因私事出国(境),由军队出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免去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7、未满14周岁儿童出国(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证明。
8、其他人员、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除提供经交验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及按规定履行申请手续外,免交其他国内外相关证明材料(个别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提供的例外)。

(五)外省暂住人员申办护照
在"三资"企业、外商办事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暂住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并发函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查复函后,再进行审批。

(六)护照有效期、延期、换发、补发
1、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
2、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3、护照延期,在国内,由原发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
4、护照签证页用完、或出现质量不合格、或破损、或已延期2次不能再延期的,可向原发照机关要求或申请换发。其中破损申请换发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再予办理换发手续。
5、持有护照,在国内遗失的,取得公安机关报失证明并在指定的报纸登报声明后,向原发机关申请补发(但须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方予补发)。在国外遗失的,在取得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报失证明和登报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

(七)证照颁发、收费标准
1、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办证照,公安部目前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地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集中制作、签发证照。因此,我市申办的护照,由省公安厅统一集中在杭州制作、签发,申请人可选择邮政专递。
2、根据国家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2003]1097号文件规定,新版护照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200元,因遗失补发收费加倍,每本400元;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100元。

(八)申请赴香港、澳门、台湾的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后,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相片)审核发证。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申请短期赴香港、澳门探亲
申请短期赴香港、澳门探亲,首次须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注 :此证明三年内再次申请免交)。

(十)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
申请往来港澳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须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其中,年内首次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还须提交单位派遣证明(可单独出具,也可申请表上署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申请赴香港、澳门旅游
1、参加自费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的,交验有经营权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及相关材料。
2、60周岁(含)以上或未满14周岁的外市(地)、外省的暂住人员可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

(十二)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
实行预约登记,定额审批,统一电脑打分排队,按得分高低逐月均衡有序赴港澳定居。打分标准和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化。

1、公布发证名单。按月公布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人员得分名单,对已批准定居的人员名单在发证前15天在公安机关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签发《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领取通行证。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3、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定居,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赴香港、澳门定居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岁以上),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
3、内地无依无靠老人(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新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只限1人办理);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十四)赴香港、澳门定居须提交的证明
1、申请夫妻团圆去港澳定居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及配偶在港澳的身份证(复印件,下同)。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在港澳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院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在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在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人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与材料,被投靠人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嘱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十五)申请赴台湾手续
1、去台湾定居、探亲、探病、奔丧等处理个人事务的,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外,还须提交台湾事务局发出的《台湾地区旅行证》(简称"入台证")。
2、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的,需提交"入台证"外,还须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有关部门批准的同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