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计量违法行为
1.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2.缺斤短量行为;
3.不如实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
4.饭店、宾馆等出售散装啤酒、饮料不按规定使用量杯的;
5.未取得计量认证资格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
6.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7.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
8.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记或假冒许可证标记的计量器具;
9.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0.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11.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12.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配备计量器具的;
13.销售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14.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15.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部件的;
16.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部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
17.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的;
18.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19.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
(二)投诉举报受理
凡发现以上计量违法行为的,可以来人、来信、来电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
报,也可直接向宁波市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
(三)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
10.社会公正计量行为管理办法;
11.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内容
1. 责令改正;
2. 2.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7.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五)质量、技术投诉受理机构
宁海县技术监督局
质量投诉电话:0574—65582636;计量投诉电话:0574—65582636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桃源中路1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