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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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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能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1.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和经营者交涉无效后,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投诉要求

    消费者投诉要有书面材料,并提供下列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等;

    2.被诉方名称、联系地址、电话等;

    3.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价格等以及受损害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处理

    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调解。

    1.对一般性的投诉,通过向经营者讲清道理,协商解决。

    2.对疑难投诉,由专人负责,邀请投诉者与经营者参加调解会。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如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争议,根据鉴定部门鉴定意见进行处理。

    3.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后,经营者态度恶劣、久拖不决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4.投诉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消费者协会发函转办,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

(五)宁海县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

    宁海县消费者协会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工商大楼内

    投诉电话:0574—65577360

    邮编:3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