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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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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举报

    1.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可以按照被举报者的行政隶属关系,向行政监察机关设立的举报机构举报。

    2.举报要求

    举报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来访以及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举报。举报应如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人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否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另论。

    3.举报处理

    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构办理;对情况紧急、急待查明、案情单一、易查易结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直至立案审查。

    (2)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3)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级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以其他方式处理。

    (5)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

    (6)凡署名举报,监察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转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对举报人奖励和保护

     监察机关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阻拦和压制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假想举报人及其亲属,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1)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没收、追缴位违纪所得金额在2 万元以上的,按照所挽回 (减少)经济损失或没收、追缴位违纪所得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2)使违纪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给以奖励200元;留党察看处分的给予奖励300元;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给予400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元。

    (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给予奖励500元。

    (4)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给予奖励。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还可根据不同情况,以颁发奖励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奖励金额高的标准奖励。

    同一问题有多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主要作用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按一件奖励给参加举报的全体人员。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行政处分申诉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审的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1.申诉的条件

    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2)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诉的方式

    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3)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的范围

    宁海县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1)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2)不服宁海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4)不服宁海县所辖乡镇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4.申诉的处理

     监察机关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在受理后60日作出复核决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办结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结期限可延长2个月。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和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也可以用其它方式送达。

(三)监察机关举报机构联系

    宁海县监察局举报中心

    地址:宁海城关镇县前街18号

    举报电话:0574—65528538、65528539

    邮编:3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