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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工作机构
1.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是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机构。
宁海县信访局
地址:宁海县城关镇县前街18号
联系电话:0574—65562087
邮编:315600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土管局、房地局、劳动局、总工会、妇联等执纪执法机关内部均设有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信访工作机构。
3.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均设有信访工作机构或配有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4.报社、电台、电视台均设有专门机构办理读者、听众、观众的来信来访,实行舆论监督。
(二)受理内容
1.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或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控告;
4.向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5.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各级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1.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2.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信访事项;
3.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4.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向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5.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6.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办理原则
1.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及时、正确处理。
2.对重大举报、控告和其他重大信访事项、重要信访信息,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组织调查,作出处理。
3.对采用匿名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具体情节、线索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4.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信访事项,予以解释和说服。
5.国家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办理结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告之信访人。
6.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机关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查。
7.国家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确有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8.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五)信访人须知
1.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并可按有关规定程序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
3.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向依法有处理决定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走访应当在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
4.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5.信访人提出举报、控告事项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地址。
6.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
7.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秩序,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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