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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不再有免费 缴纳是法定义务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6年11月26日 11:06

  国家版权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目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标准出台遵循程序

  据一些媒体报道,有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拒绝缴纳侵犯权益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对此,王自强认为:

  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同时,对比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也是较低的。

  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有权提出收费标准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其制定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示并公告,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的。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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