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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县临港开发区企业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宁政发〔 2003 〕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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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3年11月20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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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县临港开发区企业落户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县临港开发区企业落户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县临港开发区建设步伐,鼓励投资者到开发区落户创业,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户条件 (一)受让土地面积在10亩以上或租赁、购买标准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Ⅰ、Ⅱ类生产性企业。其中受让面积在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企业可落户中小企业区,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企业可进入外商投资区。 (二)购买土地在5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落户的新办企业,税费优惠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留学人员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或自办、合办科技企业,其股份部分享受3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县财政补助。 (三)县内整体搬迁到开发区落户的生产性企业,从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实缴当年企业所得税超过在开发区落户上一年应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免缴或缓缴各类新增基金附加和地方行政事业规费。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配套,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至道路规划红线。工业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 (二)开发区出让的工业用地(包括规划道路的毛地),地价采用一年一定的办法,2003年启动阶段地价为每亩8万元,该地价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审批规费。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按其外资实际到位的资金多少确定。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每20万美元可享受2亩优惠地价,其中1亩地价为3万元,另一亩为6万元;投资在400—500万美元的项目,每10万美元可享受2亩优惠地价,其中1亩地价为3万元,另1亩为6万元;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部分按比例参照外商独资企业地价执行。县内企业在2年内成为合资企业的,其外资部分按比例参照外资企业地价执行,已收部分由开发区退回;增资的外资企业在5年内按其增资后的总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收的部分由开发区退回。 (四)县外企业投资落户开发区,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度折算成美元后,参照外资企业标准执行。 (五)县内企业落户开发区,其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享受地价10%的优惠。 四、开发区管委会对进区企业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企业的立项、技改、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均可委托开发区代办,相关规费由企业负责。企业在立项批准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缴纳款项后,即可在20天内动工建设。 五、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自主选择;县内整体搬迁企业,其隶属关系不变。上述两类企业的统计口径归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基层单位由县税务部门确定;税费分成由县财政局安排。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企业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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