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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 2003 〕43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科技工业园区职工生活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科技工业园区职工生活区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了解决企业职工住宿难问题,完善科技工业园区配套生活服务设施,方便企业加强职工管理,现就在科技工业园区建立职工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工业园区划定专门地块用于建造生活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验收。进入生活区的企业必须按科技工业园区的规划要求和单体设计图纸组织实施。 二、生活区建设采取园区建设和企业自建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采取租赁、购买或自建方式。进入生活区的企业为落户科技工业园区的企业或县实力型企业。租赁、购买或自建的职工集体宿舍仅限于本企业职工使用。 三、落户科技工业园区用地在50亩以上、用工500人以上、所需集体宿舍面积达到园区规划一幢集体宿舍面积的企业可申请单独建造。单独建造的集体宿舍地价统一为30万元/亩,不包括水、电开户费和各类税费等其它费用。 四、集体宿舍建筑面积按企业职工(经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平方米以内。 五、租赁集体宿舍必须以企业为单位向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建筑面积缴纳50元/平方米的定金;租赁价格按成本价格(其中土地价格按每亩30万元计算)加上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利息计算。 六、购买职工宿舍必须以企业为单位向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建筑面积预收200元/平方米的定金,销售价格按成本价格(其中土地价格按每亩30万元计算)上浮5%计价。 七、自行建造集体宿舍的企业在生活区所负担土地面积,按照该企业集体宿舍的建筑面积占生活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乘以生活区总用地面积(毛地)来确定。 八、自建或购买的集体宿舍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统一做到企业,土地性质为住宅。企业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建筑结构,不得分割到户,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后,才能整体转让给园区内其他企业用于职工集体宿舍或由园区收回。收回的集体宿舍地价按原地价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收回的房产按原房产价格减去折旧计算。 九、生活区内的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由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规划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生活区内实行物业管理,进入生活区企业必须按《宁海县住宅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集体宿舍内部管理由进区企业自行负责。生活区所应承担的人防费予以全额减免。 主题词:经济管理 职工 设施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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