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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区块 企业落户若干规定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4年6月3日 14:32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落户外商投资区块的企业(项目)必须是一、二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县外内资新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和县内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第二条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出资的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同时一年内实到外资额必须达到外方出资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三条  县外内资企业县外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设备投资(旧设备按评估价折抵)须占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以上。 
 
    第四条  县内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总投资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在动土建设后一年半内设备投资在1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企业项目地块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所占比例等要符合外商投资区块规划和有关规定。其中县外内资企业和县内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土地、厂房、设备的投入)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投资强度由园区管委会联席会议审核后确认。 
 
    第六条  外商投资区块土地指导价为20万元人民币/亩,企业受让的计价土地面积包含企业周边道路的一半用地面积。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按宁政办发〔2004〕17号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中中方出资部分,每10万美元可享受1亩优惠价土地,价格为15万元人民币/亩。 
 
    第八条  县外内资企业根据其厂房、设备和土地的投资额按10∶1结算成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地价政策。 
 
    第九条  县内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每1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设备和土地的投资额享受1亩优惠价土地,价格为15万元人民币/亩,企业受让的土地超出可享受优惠价部分按指导地价结算,并按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 
 
    第十条  企业受让土地后必须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土地在项目竣工投产后5年内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让,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将酌情收回优惠的差价部分;严禁自行分割项目、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进区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企业进区后,未按本规定第二、三、四、五条执行的,用地价格由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指导地价结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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