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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水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5年11月23日 15:31

  (一)用户办理安装自来水程序
  1.单位用户
  (1)向县自来水总公司各营业厅业务窗口办理给水手续,按要求填写《单位用水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用水性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或复印件:
  房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规划红线图、扩初会审会议纪要、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系统图。
  新建单位: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系统图。
  商业用房(店面房):营业执照、房产证。如果是原合表用户要求单独立户供水的,需提供原水费发票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业务窗口核准后登记受理。
  (2)供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安排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并提出供水方案。
  (3)确定供水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和预算,并通知用户办理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向市政、交警部门办理掘路申请等),签定供水协议或施工代办合同,缴付工程费用。
  (4)下达施工任务单,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管道工程安装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并按合同工期完工。
  2.一户一表用户
  按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列入计划内改造的住宅用户,在无拖欠水费前提下,随带原水费发票或复印件向各营业厅或委托窗口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签定《住宅一户一表供水协议》。县自来水总公司工程安装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任务。

  (二)抄表和收费
  1.抄表
  (1)县自来水总公司按月定期抄表(一户一表用户2个月一次),计算用户的用水量。
  (2)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时,供水单位可按前12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调换水表。
  (3)用户总水表被压、淹、锁等原因,确实无法抄见时,当月用水量按上月实际用水量计算。由供水单位负责落实相应措施,并告知用户共同配合,确保下月按实抄表计量。
  (4)用户应配合做好贸易结算水表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在表箱附近堆放物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妨碍抄表。
  2.收费
  (1)县自来水总公司实行按月定期收费(一户一表用户2个月一次),由营业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代收。
  (2)银行代收只受理水费的现金缴付,凡用支票缴付水费的用户,应到各营业服务窗口缴付。
  (3)有银行帐户的用户,可与当地营业管理部门签定委托结算协议,委托银行划拨付费。
  (4)用户应当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营业管理部门催告单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营业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水。
  营业管理部门若中止供水,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交付水费和违约金后,营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三)用水变更手续
  因各种原因,用户需要停止供水、变更用水性质或户名、总水表移位、水表增容等,需事先向各营业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供水设施管理和维修
  1.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2.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人负责维修管理。
  3.户外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漏水可以向县自来水总公司供水服务热线或营业管理部门报修。

  (五)停水处理
  1.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需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告。
  2.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在抢修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16:00—20:00生活用水高峰期间未能恢复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3.用户遇到停水,可向县自来水总公司供水服务热线或营业服务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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