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视频宁海 | 宁海概览 | 宁海政务 | 办事指南 | 桃源文艺
  缑乡旅游 | 校园来风 | 生活健康 | 家居汽车 | I T 宁海 | 乡镇风采 | 企业在线
宁海新闻网 → 专题新闻2 → 2006宁海国际投资洽谈会 → 投资宁海 → 有关政策 → 正文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5年10月27日 13:56

  宁政办发〔2005〕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7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当前,我县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颜公河水质普遍不能达标,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县正在全面开展生态县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全县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2005年全国和省、市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与“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生态县建设和环保法执法跟踪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整治工作:
  (一)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结合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环发〔2005〕35号)的要求,将群众反响强烈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生态破坏以及污染纠纷等问题作为重点,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让群众满意。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抓好凫溪、颜公河、洋溪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加大酸洗磷化、电镀、铝氧化、食品加工、印染、造纸、小熔炼七大行业的整治力度。特别要抓好重点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工作。同时,要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函〔2005〕220号)的要求,加大对向海洋排污的企业和海洋渔业养殖单位的检查;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的情况。特别是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建设项目开发和技改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等情况。
  (四)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及超标纳管的排污企业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已建成运行和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部分纳管企业进行一次清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县的危险废物、工业一般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与管理工作。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要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大局出发,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出发,对近几年我县出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清理,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采取措施,确保成效
  (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要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县政府将根据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挂牌督办一批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整治问题。
  (二)多种手段严惩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惩治力度,千方百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坚决打击偷排、漏排、直排、稀释排放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有效遏制企业超标排放。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连续几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本次行动中发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关停并取缔。
  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
  (三)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对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进行了部署,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将于近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省环保局和监察厅也已部署此项工作。要结合这次检查,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出台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而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决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蒋裕伦;副组长:傅红光(县政府办公室)、陈炳寿(县环保局);成员:胡为灿(县监察局)、褚孟形(县发展改革局)、张水仙(县经贸局)、王能选(县司法局)、葛永土(县安全监管局)、冯萍(市工商局宁海分局)、舒军海(县环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舒军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认真部署,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开展。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把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格局中。
  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作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
  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立考核制度。县政府将结合生态县建设考核,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等方面,对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对于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并予以曝光,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整顿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6日印发
  

来源:宁海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阿志
    下一篇:转发县建设局规划局关于宁海县城区地下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5-10-27 13:53:10
    上一篇:关于修改《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的决定  2005-10-27 13:56:42
 
 
 
站内检索
标题:
正文: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