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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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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5年10月27日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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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5〕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海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的处置工作,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村集体留地的处置,适用本规定。原村集体留地可以采取留地货币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处置。 第三条 村集体留地的处置工作由县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土地储备、科技工业园区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留地可选择指标变现形式处置,留地货币化具体标准按《关于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4〕2号)执行。在补偿过程中涉及到商业的生地基准地价为四级的,可提高一个级别来补偿。 第五条 村集体留地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块控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村集体留地开发的规划要求由县规划局根据总规、详规或地块周边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条 村集体留地开发建设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小规划服从大规划的原则; (三)零星土地开发服从块状开发的原则; (四)小块土地通过整合实行大块或整块开发的原则。 第七条 村集体留地可适量用于村民住宅和村公益事业建设,但12米以上街道两侧的村留地不得安排村民住宅,不得将村集体留地私分到户。经批准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被安排的建房户必须符合农村个人建房条件,按个人建房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村集体留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开发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额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全额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厂房租赁收益给予政策优惠。 第九条 村集体留地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开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相结合。政府主导开发以房地产项目开发或招商开发为主导方式,村自行开发可采取直接投资开发或联合投资开发的方式。 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品住宅的,必须由政府主导开发,并按《宁海县经营性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按出让评估价和招拍挂成交价不同比例分成,评估价部分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6∶4分成,超出评估价部分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8分成。 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商品住宅的经营性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开发或联合开发或招商开发。直接投资开发或联合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评估价的60%补缴。实行招商开发的,必须按《宁海县经营性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成,分成比例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条 村集体留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海县村集体留地开发建设审批表》,其中自行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初步方案,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送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 (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村集体留地由村自行开发的项目不得擅自转让或抵押。如确需转让和抵押的,必须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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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海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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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7 1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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