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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的决定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5年10月27日 13:56

  宁政发〔2005〕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对依法收回、收购和征收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量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县内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应当使用储备的土地”。
  四、第十九条改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依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按出让土地评估后扣除应补缴的出让金予以确定。
  国有工业用地被收购后需要重新安置(包括已安排)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考虑评估基准日。
  (二)涉及规划用地调整并在拆迁范围内的特殊地块,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建筑配套费和其它规费按建筑面积补偿。
  对电力、管道等特殊附属设施补偿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按建筑物不同用途分别给予补偿。
  对大型、重型生产设施搬迁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本条土地补偿费上浮及搬迁补偿费标准见附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土地储备等部门应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附件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上浮系数标准修改为:“按土地补偿费上浮40-60%”;包含范围和要求修改为:“指工业用地。被收购企业容积率在0.6以下的上浮60%,0.6(含)以上至1以下的上浮50%,1(含)以上的上浮40%”。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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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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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6日印发

来源:宁海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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