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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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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05年10月27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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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村人口转移,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目标,以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流转,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有: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即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农户;受让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二)企业等投资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开发和产前、产后服务,发展订单式农业,以公司带动农户。禁止对流转后的承包地大面积、长时间搞粗放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代耕等形式,重点推广转包、入股、租赁形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选择,承包方可自行流转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等流转。自愿委托流转的,必须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一)土地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发包方(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应提前介入,对流转程序和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用途等界定和指导。由承包方(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经发包方登记备案。以转让形式进行的流转,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 (二)全村性的土地流转,本村全体承包户均委托发包方进行流转的,发包方应对受让方的土地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对全村性的土地流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纪检人员及该村指导员或联村干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之间无偿出租、零星转包或互换而不签订流转合同的,必须到发包方办理变更手续或登记备案。 (四)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村委会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不得改变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抛荒,一般不得再次流转(依法转让、互换经登记的除外)。如确需再流转的,必须经承包方同意。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实行“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以谷物等粮食计价,承包款至少应提前一年支付。承包方委托流转的,其流转收益应返回给承包方。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时间种植业、养殖业一般不超过10年,经济林一般不超过20年。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 (一)为规范和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县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扶持流转服务组织和培育规模经营大户等流转主体,具体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二)积极培育农业规模经营大户。金融部门应简化生产贷款手续,允许种养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联户担保等办法,提供生产贷款。对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大棚或温室畜牧场等临时性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但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农业副县长兼任管委会主任,县农办、农林、海洋渔业、公安、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林局),负责总体协调、全面监管、制定扶持政策等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落实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二)完善土地流转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纠纷的调解查处等工作。 (三)全面梳理已流转土地。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补偿不到位的,要坚持按合同落实到位;对标的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的合同,达不成协议的,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通过土地置换等办法解决。 (四)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扶持和指导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建立,搞好中介、协调服务,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本意见由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团、新闻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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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海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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