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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冯梦龙《笑府·闺风》载有两则滑稽小品:女初出阁,正哀哭,闻轿夫觅扛不得,乃带哭曰:“我的娘,轿扛在门角里。”
一新嫁娘,途中哭泣甚哀,轿夫不忍,曰:“小娘子,且抬你转去何如?”女应曰:“如今不哭了。”
在编者看来,女大当嫁,本为喜事,嘤嘤哭泣显哀苦状,未免矫揉作态,所以要当作笑料了。但从民俗学的视角看,女子临嫁而哭并不可笑:从古到今,在许多地区,女子哭嫁乃是整个婚礼过程中一道不可或缺的仪式。在广东,有些嫁女之家在迎亲前三天特意请来能哭之妇,指导女儿啼哭,哭的时候有腔调、“唱词”,称为“开叹情”。在上海,新娘从拜别父母兄嫂、告诫弟妹,到吃“上轿饭”都需哭唱一番,称为“哭上轿”。其他地区尚有“哭嫁囡”、“啼惨切”、“哭出嫁”、“作歌堂”等,仅名称不同而已。所哭内容为留恋少女生活、难舍父母亲人、发泄对婚事的不满……诸般委屈,付之一恸,造成一种悲剧性的氛围,恰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的对照。相似的风俗,在彝、壮、土家等西南少数民族同胞社会生活中也很流行,如旧时湘西土家族姑娘出嫁前,要哭十天、半月乃至一、二个月,家人亲属闻之心碎,而街坊乡亲以此作为衡量新嫁娘才智与贤德的标准。
与婚庆之喜格格不入的新娘哭嫁习俗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
四川地区流传一个民间故事:很久以前,有个后娘嫌弃前房留下的女儿,便给她找了个婆家。出嫁那天,按风俗当娘的只能对女儿说吉利话。可后娘偏偏哭道:“女儿啊,你红鞋去,白鞋来,出去莫到我家来。”女儿知道后娘起着歹心咒骂自己,于是也拉着后娘的手哭道:“娘啊,我小轿去,大轿来,麒麟送子抱儿来。”后来她在婆家吃苦耐劳,夫妻和睦,一年后生了个大胖儿子,日子越过越好。不久,后娘给自己的亲生女儿找了个富贵人家,临上轿前,母女俩笑逐颜开,说了一大堆吉利话。谁知女儿在家娇生惯养,出嫁后故态不改,婆媳吵嘴,夫妻打架,闹得鸡犬不宁,不到一年,家也败落下来。有如此对比,人们认为女儿出嫁时,还是哭比笑好。哭嫁的风俗就这样形成了(肖功厚采录《哭嫁的来历》,《四川风俗传说传》,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
民俗学家则力图从人类婚姻形态的沿革进化入手,对哭嫁习俗的产生与形成作出更加科学的解释。
有人认为哭嫁习俗的起源与古代的掠夺婚有关。《易经·屯》:“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等,很可能是这种习俗的写照。刘伟民的《东莞婚歌研究》一文称:这种习俗在古代掠夺婚姻盛行的游牧社会中就已经产生。当一部落与他一部落、一民族与他民族发生斗争时,战胜者便掠夺战败者的所有物,这时的女子因已是男人的所有物所以很容易被掳掠过去。在被掳时,她们发出凄悲的呼声,希望使人听见,前去解救。“这种因感被掳的痛苦而发出的求救的呼声,便是现在一般婚歌的最原始的形式”(《民俗》第一卷第二期)。邱国珍指出:从女人的情感角度看,掠夺婚无疑是一种野蛮的强制婚姻形式。不难想像,被抢夺的女子是如何的惊恐万状、痛哭流涕。此后,“哭”与“嫁”结下了不解之缘,年复一年,代代相传,形成了后世的“哭嫁”风俗(《“哭嫁”面面观》,《民俗研究》1990年第3期)。此外,也有人认为哭嫁是买卖婚的产物,女子临嫁而哭,是表达婚姻不能自主的悲愤,这种切身感受与后世的媒妁婚姻相差无几,所以哭嫁习俗仍得一脉相续流传下来。
有人不同意上述看法。如万建中认为,把《易经》中关于古代抢婚情形的记载解释为抢劫妇女迫使成婚,这是对掠夺婚的误解。所谓“掠夺婚”,一般是假夺真婚,即行此仪式之前,双方已有嫁娶约定,并非男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子。可以想见,用武力窃取女子成婚,必然引起族与族、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无休止的械斗,难以形成一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婚制,因知哭嫁源于掠夺婚的说法难以成立。论者进一步指出,哭嫁习俗孕生于男权替代女权的大变动时代:在历经了漫长的母系社会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上的优势愈益显露,个人财产也不断增多,产生了死后将财产留给子女的愿望,对偶婚的日益稳定使上述愿望的实现具备了可能性。于是女方居住渐变为夫方居住,父权制形成了。这种状况对曾经在漫长的母系社会里占据着支配和统治地位的女性来说,自然难以忍受,而眼泪是女性抗争的唯一“武器”。启程去夫家应是她们最为悲恸的时刻。呼叫哭喊,既是对女性有着辉煌业迹的母系社会的留恋,又是对男性剥夺女性固有权力的愤懑。侗族《姊妹歌》唱道:“栀子开花八瓣青,想来爹娘不公平。哥妹都是娘盘大,为何把妹推出门?”明确表达了对女性出嫁的不平。可见,哭嫁习俗的根源应为父权制的出现(《“哭嫁”习俗溯源》,《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
有人赞同哭嫁习俗源起古代妇女被抢掠时的呼救声。但同时指出,不能因此认为哭嫁习俗在当时就已经形成,一种习俗从起源到形成应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剖析现有的一些哭嫁歌的歌辞,大抵有六方面的内容:一,表达离别姑娘时代的忧伤;二,诉说对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的不满;三,控诉家长制家庭;四,反映掠夺婚的遗迹;五,反映包办婚姻的买卖性质;六,咒骂“媒人”。可见,哭嫁具有比较复杂的涵义,折射出历史上几种婚姻制度的印痕,显然不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其形成时间大致在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姜彬《“哭嫁歌”和古代的婚姻习俗》,《民间文艺集刊》第二集)。
此外,还有人认为哭嫁习俗是发乎亲情的自然产物,因符合儒家孝亲的伦理观念而得到提倡。如《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这种表述和要求,不仅从人的感情角度而发,而且切合一个出嫁前一直生活在父母兄姊身边的少女的情感特征,并不与哪一种特定的婚姻形态构成因果关系。
众说纷纭,哭嫁习俗的产生原因究竟是什么,只能讲还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风俗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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