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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撇
据《北京晨报》消息:刚通过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规定:索要小费最高可被罚3万元;旅游合同要明确购物次数……
而南方的广州旅游行业却倡导游客给导游小费。一南一北,在要不要给导游小费的问题上,南辕北辙,南矛北盾,谁是谁非,大相径庭。
我认为,在此问题上,不能站在导游和旅游管理部门的立场来简单评判,而应站在游客的角度来分析。
小费,与参团旅游所缴的团费有着本质的区别:团费缴纳有强制性,而小费则出于自愿性。小费是在旅游的过程中获得了满意、超值的服务,游客自觉主动地想要回报导游的付出。
既然小费支配权在游客,部门要求、导游索取都不可取。
外国包括旅游在内的服务业时兴小费制,这有他们的原因,一是他们的导游素质较高,服务很到位;二是对导游吃回扣有严格的规范,不能以降低旅游质量为代价随意把游客带到购物点购物;而且,外国给导游小费也不是哪个部门规定的,而完全出于游客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现在谈小费为时过早。请导游先自我提升职业道德,旅游部门建立职业规范,整顿好旅游秩序、给予游客很好的服务,之后再谈小费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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