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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历史系 何忠礼
本文撰写缘起和提要:
著名爱国史学家胡三省(1230年——1320年),字身之,号梅涧,南宋台州宁海人(今属宁波地区),理宗宝祐四年(1256年)文天祥榜进士。入仕后,先后做过吉州泰和县(今属江西吉安地区)县尉,后调庆元慈溪(今属宁波地区)县尉。此后,又在江都、江陵等地断断续续地做过几任地方官。由于官冗,后来就赋闲在家,并着手为《资治通鉴》作注。 时权相贾似道当政,此人酷爱文物鉴赏,对古籍的整理和刊印也饶有兴趣。为此,他招募了—大批以廖莹中为首、熟稔于古玩字画古籍的士人和官员进入贾府,让他们替自己整理、校注和刊印一些重要的古籍和字帖。十余年间,这些馆客在贾府先后整理或刊印的古籍有《全唐诗话》、《悦生堂随抄》、《九经》、《三礼节》、《左传节》、《诸史要略》、《文选》、《十三经注疏》、《战国策注》、《东坡诗研》、《韩昌黎集注》等多种(参见据周密《癸辛杂识》后集《贾廖刊书》)。此外,贾似道还重新刊印了小字《兰亭序》、《淳化阁帖》、《绛帖》这三本极为珍贵的字帖。这一切,对中国古代典籍的保存和传播,对书法的传授和发展在客观上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大约在咸淳(1265年—1274年)后期,胡三省受人推荐,加上同乡之谊,进入贾府,也成了贾似道的馆客,继续进行为《资治通鉴》作注的工作。但是,不几年,国家形势发生剧变,咸淳十年(1274年)夏天,元军大举南下,次年正月,元军前锋进入淮西境内,直逼长江北岸。贾似道在朝野舆论的压力下,率十三万宋军,亲赴前线指挥抵抗,作为门客的胡三省也随军前行。当年二月,宋元两军在丁家洲(在今安徽铜陵附近的长江中)发生大战,结果宋军全线溃败,贾似道逃扬州,胡三省也逃归故里。是年秋天,贾似道被贬官循州(广东龙川)安置,半途为仇家所杀。恭帝德祐二年(1276年)二月,临安陷落。在国破家亡、兵荒马乱的日子里,不仅使胡三省所注的《资治通鉴》稿本三次遭丢失,也使他的生计发生了困难,所幸后来受明州大族袁家之邀,成为时任丽泽书院山长袁桷的门客,终于使他有条件重新启动《资治通鉴》的作注工作,并最终完成了《资治通鉴音注》这部不朽的史学著作(参见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三《师友渊源录》)。 正由于胡三省与贾似道有上述这样一段关系,所以后人在充分肯定《资治通鉴音注》的学术价值之余,对其身世不免出现一些訾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议论是极不公正的,它既脱离了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也歪曲了当时的历史真相,故而有必要作些澄清。 按贾似道作为南宋末年的一位权相,他对南宋的灭亡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此人既有过,也有功,并非后人所认为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物。他的功,不仅表现在理宗朝前期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上和在宋蒙鄂州之战中的出色防御上(参见拙文《贾似道与鄂州之战》一文,载《中华文史论丛》第79期,2004年出版),也表现在他后来对公田法的推行上。可是,当贾似道垮台以后,他的功绩被抹杀,罪行遭夸大,甚至出现了被妖魔化的倾向。于是,凡以前与贾似道比较接近之人,包括著名政治家和诗人刘克庄,无不受到声名之累,尤其是他的馆客,皆不分清红皂白地受到指责,有的甚至被迫自杀。 南宋末年的士大夫,所以如此仇恨贾似道,一方面是贾似道自身存在的问题所致,而另一方面则与他后来实施公田法,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江南地主阶级的利益有关。那么,贾似道为什么要推行公田法呢?推行此法的利弊又是如何?公田法为什么会遭到严重破坏?人们只要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真分析和研究,是不难看出南宋末年的士大夫所以要百般丑化贸似道的原因。 南宋后期,战争频繁,对军粮的需要量很大。但是由于楮币贬值,物价飞涨,国家无力筹集粮饷,造成了军粮的匮乏。为此,丞相贾似道提出推行公田法,企图解决军粮问题,同时减少楮币的发行,平易物价,以挽救统治危机。在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和国家财政极端困难的状况下,公田法的推行在当时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历史渊源,本意不能说不好。公田法推行以后,在解决军粮短缺、减少楮币发行等方面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可是,由于吏治腐败,特别是这项措施极大地损害了江南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他们的疯狂反对和破坏,使公田法在执行过程产生了许多弊病,一般农民也多少受到损害。于是,推行公田法便被视为贾似道的一大罪状而载入史册。所以,本文认为,后人仅仅根据宋末元初部分史籍的偏面记载来全面否定公田法,是有失偏颇的,进而将一度成为贾似道馆客的胡三省的作注活动和抗元斗争加以贬低,更是完全错误的。 孟子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其意为统治者要想稳定统治秩序,并给自己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好名声”,那么他们所推行的一切政策、措施都不能得罪于作为自己统治基础的公卿大臣和有力之家,这不仅因为他们的人心向背要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统治,还在于这些人手中握着笔,他们必然要按照自己和本阶级的好恶来记载历史,任情褒贬,既可以让某位统治者“流芳百世”,也可以使他“遗臭万年”。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封建社会中,凡是出自官僚、士大夫之手的国史、实录,或是野史、笔记之类,其所记内容一旦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就很少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言,对人物的评价更是如此。 例如,奏始皇由于坑杀了主张实行分封制和在背后说他坏话的460名方士、儒生,结果留下了一个“暴君”的称号,至于他结束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北防匈奴,南征百越,使广大人民群众免遭战乱之苦的历史功绩,在史籍中就根本不予承认。王莽掌权时,他一系列收买人心的措施,深得士大夫的好评,至有“周公”之称,前后上书颂其功德者竟达487572
人之众,统治集团中的许多人唯恐他不代汉称帝。可是一旦王莽正式登上帝位以后,为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而实行了“改制”,由于所推行的“王田”、“私属”制等政策,触犯了地主贵族、富商巨贾的利益,很快就被他们所抛弃,并在历史上最后落得一个“篡汉”的罪名。 再说南宋末年的权相贾似道,在他上台执政之初,凭借其鄂州战功和以前在经济上、军事上所取得的一些成就,朝野无不为之欢欣鼓舞,著名学者王柏献诗歌颂他“义概包宇宙,智略吞群英”“归来辅皇极,一稔舒群情”,反映了当时土大夫们对贾似道钦备态度之一斑。惯于任情褒贬人物的太学生们,也争相称其为“师相”、“元老”和“周公”。可是当贾似道着手实施一些有利于整个封建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贵族、官僚和地主阶级眼前利益的政策时,就遭到了他们的猛烈反对,在贾似道身败名裂以后,这些政策措施就被作为他的一大罪状而载入史册,推行公田法可谓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例。 直至今天,由于受到某些史料的局限,学术界并不承认公田法在当时有任何积极意义,反而认为它是一项“残酷的经济掠夺政策”而予以彻底否定。但是,如果我们将问题放到南宋后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公田法的实施背景、措施、结果和遭到破坏的原因作一番实事求是的探讨,科学地辨析史书中的某些记载,这种评价恐怕是值得商榷的。为此,本文拟略呈管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公田法推行的历史背景
南宋战争频繁,即使在相对和平时期,或为收复北方失地,或为防止金朝和蒙(元)的入侵,也一直保持着庞大的兵力,因此军费负担十分沉重,常占国家财政支出的十分之八九。其中军粮的需要量尤大,据理宗朝宰相范锺奏称,淳祐年间(1241年~1252年)全国有正规军70余万人,加上诸州的乡兵、禁兵、土兵等,合计“亦且百万”。若以平均每个士兵一天供应食米2升计,一年就需支出军粮730万石(这里还不包括士兵家属)。南宋后期国家一年通过二税收入多少苗米,由于文献记载阙如,已不可考,但若以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二税收入苗米为600余万石的数字加以比照,约略可知大概。但是到端平以后,南宋大片国土已经沦陷于蒙古之手,所以每年通过二税而获取的苗米,肯定要比乾道八年为少。当时虽然尚有包括屯田、营田在内的官田租米收入,但每年也不过100余万石。由此可见,当时可供国家直接支配的粮食,全部加起来,尚不足以满足军饷的需要,更不用说还须供应皇室的消费和支付广大官员的禄米。因此,朝廷对粮食的需求,主要依赖于向土地所有者强制以现钱收籴乃至敷配科索的和籴。以平江府常熟县为例,理宗宝祐年间(1253
年一1258年),每年应催苗米为7万余石,但按秋苗摊派的和籴,却达到14万至30万石,是二税收入的2倍至4倍,足见和籴已成为南宋后期国家粮食尤其是军饷的主要来源。 但是,和籴困难重重,越来越难以为继,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给价太低,又大多以楮币、度牒充数,而楮币严重贬值,度牒卖不出去,所以早在淳熙元年(1174年),就有官员奏称,名为和籴,实则“与白著(取)一同”。南宋中期以后,许多地方的和籴已经成为一种科敷,如四川地区,就是“量家业以定均敷之数,名和籴,实强取”。这是人们抵制和籴的主要原因。二是和籴的数量越来越大,如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的和籴数为230万石,到开庆元年(1259年)就增加到560万石,这里还不包括四川、两广地区的数字。 南宋后期和籴负担之重,不仅使一般自耕农苦不堪言,被迫起来举行反抗斗争,也使一些大户破产,如官员刘克庄说:“增额抑价,浙中巨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他的话虽不免有些夸大,但和籴已严重动摇了南宋统治的阶级基础却是事实。三是和籴中弊端百出,如地方官借和籴之机,用市斗籴粮,加收耗米、斛面,以增加收入;胥吏则“百方乞觅,量米则有使用,请钱则有縻费”,更加重了民户的负担。至于和籴的摊派也很不合理,“权势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加之”,重担主要落在贫弱户和中、小地主的头上。 由于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使土地集中的现象非常严重,南宋更甚于北宋,到理宗朝时,土地兼并已达到疯狂的程度。据官员孙梦观在奏疏中说:“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弥望千里,困仓星列,奚啻万斯。大则陵轹州县,小则武断闾阎。”这样不仅加剧了阶级矛盾,也使封建国家征发赋役产生了困难。 早在宁宗朝时,叶适针对和籴困难重重,土地高度集中,国家粮食匮乏的现状,提出了“买田赡养诸军”的建议,以保证军饷供应,免除和籴负担,缓和土地兼并,企图做到一举三得。嘉定十年(1217年),叶适赋闲在家,撰《后总》一篇,以他的家乡温州为例,具体地谈到了这个建议的实施办法。叶适在文章中说:嘉定九年温州有驻军2722人,每年需支春冬衣赐钱、料钱、请给钱及各项杂费开支计谷74375扛(每扛折米1石5斗)。近城30里内占田30亩以上的官民户共有1953户,各买每户田亩的半数,每年可得总产量为98125扛谷子的田亩。这些田亩除足以供给温州驻军全年的军饷、春冬衣赐、习武费用、官吏请给等外,尚有23750扛剩余,“准备旱涝”。买田价定为每扛30贯,用度牒、官告折价偿还。为奖励卖田与官的人户,在他们今后纳二税时,则给与“永免四分”的优待。从中可以看出,南宋末年推行的公田法,实际上就是以前叶适在温州所提主张的实践。端平元年(1234年),刘克庄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不过他不主张回买田亩,而主张对大地主强制征籴,“令所居郡县各按版籍,十籴其七,若旁郡邻县之侨产,则全籴焉。籴十年止,十年之外,国用少纾,则给其值”。著名理学官员魏了翁提出的建议则更加激进,他在端平二年对理宗说,“臣旧闻浙西圩田,一岁之入自可增招一军”。因此要求将那里“豪夺武断之家”的土地,“并与代钱追赎,以入于县官,则不惟可以济军实之用,亦以伸吏民久郁之气”。淳祐年间(1241年一1252年),又有官员方岳上疏理宗,主张政府直接经营官田,让农民耕种,以所得租米“粜以收楮”,或“运以供军”。上述建议当是公田法在思想上的渊源。 北宋末年,到处实行括私田为官田。南宋的官田比北宋为多,除原有的官田外,由于战事频繁,沿边地区荒芜的土地也多被政府收为官田,作屯田或营田之用。以屯田来说,当时的帅臣大都负有屯田的任务,甚至直接兼任屯田大使。嘉熙、淳祐年间,京湖安抚制置使兼夔路制置使兼屯田大使盂珙在荆襄一带开展大规模屯田,“为屯二十,为庄百七十,为顷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其所收粮食有力地支援了京湖和川蜀地区军粮的供应。所谓营田,则是将绝户土地和某些官田“召人使耕,分收子利”。据李心传谓:“荆州军食,多仰给于营田,省县官之半焉。”说明营田与屯田一样,对解决军饷也起到一定作用。官田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没收犯罪官员的土地,如韩侂胄被杀后,朝廷没收了他及其同党的田产作为公田,置“安边所”,加上作为官田的围田、湖田在内,每年收入租米72万余石,钱131万余缗,其后“军需边用,每于此取之”。淳祐七年(1247年),又有人提出将天下废弃荒地和公有土地“开为良田,裨国饷”。理宗命史宅之领其事,在江浙诸州括公田,置“田事所”,将“一应天下沙田、围田、圩(田)、没官田等并行拨隶本所”。对此,已故史学家华山先生认为:“公田法实质上是一种官庄制度的扩大。”这些实例,皆可看作是公田法在具体执行上的渊源。 以上关于限田和“买田瞻军”的建议,以及经营官田的实践,都为公田法的推行提供了 一定的思想基础和具体经验。
二、公田法推行的经过
理宗朝后期,宋、蒙战争全面展开,军费开支急剧增加,财政危机空前严重。这时南宋政府对和籴的依赖之深,已达到“国用边饷,皆仰和籴”的程度。过重的和籴不仅仍然解决不了军饷问题,还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这就不能不引起南宋统治集团的重视和焦虑。宝庆三年(1255年),监察御史汪刚中奏称:“和籴之弊,其来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价,此已试而有验者,望饬所司奉行。”他的话虽然切中时弊,但国库空虚,根本无法增米价,唯一可行的只能依靠发行楮币。楮币的大量发行,则造成了货币的严重贬值。以流通范围最广的东南会子为例,宁宗嘉泰元年(1201年)
的总发行量为4120余万贯,每贯可兑铜钱750文。可是到淳祐六年(1246年),已达到6亿5千万贯(尚不包括大量伪造的楮币在内),45年间增加了近16倍。以币值论,嘉泰时的1贯楮币,经过后来反复折阅,到此时已经不值几文铜钱。滥发楮币的结果,造成“楮轻如毛”和籴仍等于科抑,终于陷入不可自拔的怪圈。 景定三年(1262年),正当理宗和右相贾似道被造楮、和籴、军饷供应等问题搞得焦头烂额之际,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先后向他献上回买逾限田亩为公田之策,并很快得到贾似道的赞同。四年二月,在贾似道的指使下,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虙和张睎彦合奏要求推行公田法,他们说: 限田之法,自昔有之。置官户逾限田,严归并飞走之弊。回买官田,可得一千万亩,每岁则有六七百万[石]之入,其于军饷,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住楮弊,可以饷军,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实为无穷之利。 这里所言“五利”,若执行得法,确实不是一句空话,除此之外,尚有可以缓和土地兼并一利,奏疏中有意不加言明。理宗在贾似道的极力主张一下,同意所奏。 但是,推行公田法直接影响到众多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可安富室”,只不过是从减轻过重的和籴而言,至于要廉价购买逾限之田,对他们来说简直有剜肉之痛,必然要进行猛烈的反对。所以开始时理宗不免有些犹豫,只作了“然东作方兴,权俟秋成,续议施行”的内批,以图拖延时日。贾似道却以为时不待我,“愤然以去就争之”,理宗只得再次下诏肯定公田法的“良法美意”,决定先试行于粮食产量最高的平江(江苏苏州)、嘉兴(今属浙江)、安吉(浙江湖州)、常州、镇江、江阴等浙西六个州,然后再推广他路。为作出表率,贾似道带头献出浙西田l万亩作为公田,嗣荣王赵与芮、浙西帅机赵孟奎皆相继投献或投卖,“自是朝野卷舌,噤不敢发一语”。 景定四年二月,朝廷设置“官田所”,作为推行公田法的领导机构。以刘良贵为提领(时吴势卿已死),陈訔为检阅,6个州的长官兼任管理公田的专官,副以监司、属僚和罢任官员。同时颁布奖惩条例,完成得好的升官奖励,推行不力的则遭劾罢。当年六月,在上述6州买得公田350余万亩,刘良贵、陈訔及有关官员分别得到进秩奖励。 最初回买逾限之田的对象是官户和大地主。按《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田格》记载,当时官户免差科的土地限额为:1品,50顷;2品,45顷;3品,40顷,以下依次类推,至9品为5顷。公田法规定,品官必须将逾限之田的二分之一出买充公田,“无官之家亦以九品之限与之”。换言之,假如一个占田800亩的九品官或大地主,他就要将逾限的300亩中的100亩卖给政府。可能由于这样的回买标准尚不足以充公田之数,故稍后即将回买范围扩大,回买比例增加,凡占田超过200亩者,不论官户、民户,都要买其田地总额的三分之一,最后又降至百亩之家也不能免,使回买实际上成了“派买”。 所买田价依照租额高低而有等差,开始时规定,亩起租满1石的偿200贯,9斗的偿180
贯,8斗的偿160贯,以下依次类推。买田满5000亩以上的,给银0.5分,官告5分,度牒2分,会子2.5分;5000亩以下的,给银0.5分,官告、度牒各3分,会子3.5分;1000亩以下的,给度牒、会子各半:500亩以下的,全给会子。后来降价至每租1石只给18界会子40贯,一半是度牒、官告。据说由于度牒、官告投放太多,“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骚然”。尽管回买逾限之田时会子所占比例不大,但国库仍无力支付,于是在推行公田法的同时,下诏每日增印会子15万贯,以供应付。 公田回买完毕,设立平江、嘉兴、安吉、镇江常州江阴四个“分司”加以管理。由选人担任分司官员,平江是王大吕,嘉兴是方梦玉,安吉是董楷,镇江、常州、江阴是黄震,他们任满后可以理为“须入”,即享受县官的升迁待遇。每乡建官庄1所,庄官“以富饶者充应”,每2年一替,负责征租和运送租米。公田租额比私田减收2分租额,不许多收斛面,以示优待,若遇旱涝灾害,则另议租额。咸淳四年(1268年)又取消官庄,改为召佃,令诸郡公田或一二千,或数百亩为1庄,招人向分司承租,并在原先减租2分的基础上再给与减少2分的优待。佃主再将公田分佃给农户,从而代替了原来庄官的责任,分司只负责催租。由于催租的工作极其艰巨,所以各分司都增设了差催官。 德祐元年(1275年)二月,贾似道兵败丁家洲后被贬黜,元军已进至长江以南,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官员趁机群起而攻击公田法,朝廷遂下诏说:“公田之创,非理宗之本意。稔恶召怨,最为民苦,截日住罢。其田尽给付原佃主,仰率租户、义兵,会合防拓。”稍后,又以“秋成在迩,饷军方急”的理由,下令延迟一年归还原来业主。但南宋政权尚没有来得及废除公田法,元军已攻破了临安府,所有公田又成了元朝政府的官田。
三、公田法的作用以及失败原因
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带头投献自己的土地,想行一事而兴五利,以挽救社会危机,实现富国强兵,主观愿望完全是为了南宋政权的根本利益,同时在公田田租的征收上也考虑到了佃农的利益,其意图不能说错。虽然它在实际上是对官僚、地主的部分土地的剥夺,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病,但将它与“残酷的经济掠夺政策”显然挂不上钩。公田法前后共推行了十二年,它到底收了多少租米?解决了多少军饷?对减少楮币发行、缓和土地兼并有何影响?史书几乎全不作明确记载,但从有关史书的字里行间,人们仍不难看到它的积极作用。如景定四年(1263年)七月,公田法推行不久,都省即奏言:“中外支用粗足,已行减造会子。今置公田,免籴本,又合减造。”理宗随即下诏:“每日更减五万。”次年七月,理宗劝贾似道不要因有人反对公田法而辞去相位时,也明确地提到了公田法的成效,他说: 言事易,任事难,自古然也。使公田之说不可行,则卿建议之始,朕己沮之矣。惟其上可免朝廷造楮之费,下可免浙西和籴之扰,公私兼济,所以举[决]意命卿行之。今业已成矣,一岁之军饷,仰给于此。若遽因人言而罢之,虽可以快一时之异议,如国计何?如军饷何?卿能任事,亦当任怨,礼义不愆,何恤人言! 咸淳元年(1265年),鉴于国家已有了较多的粮食储备,又下旨:“丰储仓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又,《咸淳临安志》卷九载《咸淳含记》谓: 昔在先帝(按:指理宗),既再造我区夏,斯民欣若更生。平旦视朝,深念异时岁下郡国籴官,辨于楮与吏并缘为奸,日载其怨。每与魏公(按:指贾似道)共论兹事,以为泉源之浑浑,丘山之暴暴,也是惟仿佛周官法度之遗焉其可。由是买浙水西六州公田,蠲和籴,停造楮。时人始而愕,中而疑,久而厌然以服。呜呼!难与虑始者民也,不能什利者法也。今岁不籴,楮不造,民不加赋,皆得以自有其有,而粟之积于毂下者已六百万斛矣,外司农者不与焉。 由此可见,公田法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军饷供给,而且对减少和籴数量,减少楮币发行,平抑粮价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可是对于这些成就,当时的士大大从阶级偏见和个人私利出发,皆视而不见,且夸大弊端,一味加以攻击。 应该实事求是地说,贾似道等人对公田法的推行是经过一番认真考虑的。首先,从地区上看,它选择了盛产粮食、当时已有“苏湖熟,天下足”之称的浙西六郡作为试点,而不是一哄而上。其次,实施条制比较严密:如回买逾限之田的起点并不低,即使后来降到百亩,仍限于中、小地主之家,远比叶适提出的30亩起点为高,对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来说,基本上没有影响。第三,对公田有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并适当地考虑到了租种公田农民的利益,所定租额远较私田为轻。因此,从公田法的本身而言,既有利于国家,又没有增加广大农民的负担,是利大于弊的。可是,结果却执行得并不理想,反而被认为是南宋末年的一大弊政。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当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官僚、地主的疯狂反对和破坏。 实行公田法,首先要合并诡名挟户的土地,其次是回买逾限之田,这两者都严重地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所以从一开始就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贾似道在理宗的支持下,以他巨大的威势,将反对者“或逐去,或补外”,迫使他们“不敢言而敢怒”,遂使公田法勉强得到推行。景定五年七月初二日,彗星出现,理宗下诏要中外臣僚言朝政阙失,许多官员趁机上疏要求废除公田法,以应天变。秘书郎文及肩首先指责公田法“奉行太过,限田之名,一变而为并户,又变而为换田,耕夫失业以流离,田主无辜而拘系,此妖彗之所以小变也”。三学和临安府学生也纷纷上书表示反对,其中唐棣、杨坦等学生说:“公田法强买民田,贻祸浙右,自今天下无稔岁,浙路无富家矣。”反对最为激烈的当推奉祠在家的秘书监高斯得,他认为公田法是“白夺民田,流毒数郡,告、牒弃物,不售一钱。遂使大家破碎,小民无依,米价大翔,饥死相望”,并恐吓说:“识者谓异日浙西有乱,必自公田始。”虽然反对者给公田法按上了许多条罪状,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将“田主”、“富家”、“大家”的土地强买走了,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反对者的矛头表面上指向主持推行公田法的刘良贵等人,实际上是指向贾似道。他们知道,另—公田法在浙西六郡获得成功,有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样所有官僚、地主的土地就会变相地遭到剥夺,其受损害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的经界和限田。所以公田法对于南宋整个官僚、地主阶级来说,不啻是洪水猛兽,他们反对公田法势头之猛烈是完全可以想象得到的。 第二,史治腐败,在执行中出i现了种种流弊。 南宋吏治非常腐败,朝廷所颁布的任何法令、措施,经过这些官吏之手,纵是“良法美意”,也不可能得到正确贯彻,最终会变成弊法害民。公田法的推行也不例外。 一是回买逾限之田不均。由于南宋户籍、簿书混乱,一些大官僚、大地主凭借手中的权势,勾结地方官吏,大量隐瞒土地,造成回买不足。于是主管官吏就采取两种手法来增加回买数量:一种是将普通民户的田亩数故意夸大计算,强迫他们多卖土地,据说有百姓因为卖不出这么多土地而倾家荡产甚至自杀者;另一种是主管官员为迎合朝廷以获取奖励,务求多报田数,凡6、7斗租的田,皆作1石租的田上报,待收租时,原额有亏,又要原来的田主补上,土地瘠薄或田租收不上来的,还要田主掉换,从而造成“无穷之害”。 二是残酷榨取公田田租。其榨取的手段也有多种。按公田法规定,凡收一石租的公田仅收租8斗(后减至6、7斗),2斗作为“预防他日交收之弊,先为减除元数”,其考虑不能说不周到。可是实行时有些官员却不问土地的肥瘠和原租的多少,—律亩收8斗,许多地方因土地瘠薄,原租只5、6斗,甚至3、4斗,“今乃例拘八斗”。名为减租,实际反增。 公田法虽规定严禁多收斛画,遇水旱灾害时减免田租,但也不认真执行。如景定四年,镇江、常州、江阴三地干旱严重,当地分司官惟恐影响公田田租的收取,“焚其诉旱之状五百纸而设长枷六具,大榜州门”,对农民进行恫吓。以前纳租都是糙米,可是当年常州收取公田田租时,要佃农改纳舂白米,每石增纳折糙1斗8升。又以大斗收租,通常1斗收1斗30合。丹阳县有一姓赵的知县,“乃一无赖不学之穷宗室,乘时射利”,竟以每斗作160合收取。为此,当时担任镇江、常州、江阴分司官之一的黄震不无感叹地说:“(公田)收买既不靠实,旱歉又不受诉,而反增抬虚数以取之。催而至扰,夫亦何怪!”从而也使租种公田的佃农深受其害。这一切虽非推行公田法的本意,却为官僚、地主反对公田法找到更多的口实。 三是推行难度极大,准备却不充分,特别是回买逾限之田的经费严重不足,从而增加了推行公田法的阻力。 当时有官员认为,公田法虽是“仁之至,义至尽”的良法,但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推行起来难度极大,需要作充分的准备才是,官员徐经孙的话可谓最具代表性,他在《上丞相贾似道言限田》一信中说: (公田法)风行州县之间,必索各户出身官告,而后知所占品限虚实:必索各户砧基簿书,而后知所买亩段着落。又不知官所给价,将决于官牙耶?亦只据其契面旧田之好恶,将听人户所申耶?亦从官司据契而面典买也?既买之后,佃户种赡将谁给之?雨旸不齐或有减放,将谁主之?或者又谓此去夏税开场不远,官民之交易未定,夏税必有迟不纳之患:住造之期未卜,目下增造有数,恐有楮价门杀之疑……州县之间,官吏未必能尽替朝廷安静不扰之意;民户未必能尽替朝廷明白洞达之心。恐须条示划一为之区处,使官吏有所奉承,而无所容其夤缘之扰;人户无所疑惑,而有以知吾平明之公。则此二举,不惟可以除二弊,兴五利,实可为长久之良策矣。 徐经孙提出了公田法推行中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应该说是善意而积极的,可是后来并没有为贾似道等人所接受。他们既未对有关执行的官吏进行约束,也没对广大百姓作明白的晓示,而是采取强制的手段,在短短四个月时间里,就将公田法在浙西6个州郡基本推行完毕,其草率程度可想而知。由于在执行中采取简单化的方法,贪官污吏趁机扰民,百姓疑惧不安,造成回买和收取租米时的种种弊端,也就不难想见。 推行公田法的关键是经费问题。既然是“回买”,就应该给田主以相应的价值。可是南宋政府财政困难,除了下令每日增印楮币以行应付以外,几乎一无准备。于是只能采取变相剥夺的方法,规定亩收1石的土地,支价18界会子40贯,大约只相当于8斗谷价。即使这样的低价,政府也仅支给无人购买的度牒、告身和贬值得十分厉害的楮币,故时人以为这几乎等于“白没”。作为田主当然心有不甘,他们对回买逾限之田势必要千方百计地加以抵制和破坏,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公田法推行的阻力。 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和推排法以后,得罪了朝中的大臣尤其是江南地主阶级,他们便纷纷离贾似道而去,使他陷入极端孤立的境地,元军南下,江南的地主阶级纷纷投降,与此不无关系,故清人王夫之以为:“垂至于贾似道,而立限以夺民田为公田,行经界以尽地力而增正赋,怨讟交起,宋社以墟,盖亦门此启之也。” 综上所述,早在贾似道推行公田法之前,这项措施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处于萌芽之中,它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并非贾似道个人凭空想象而来。应当承认,贾似道推行公田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挽救社会危机,他本人也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公田法在执行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弊端,但同时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人们不应该对它视而不见,作㈩个而的否定。在吏治极端腐败的南宋后期,即便实行如前面叶适、刘克庄等人的主张,同样也会百弊丛生,倡导者纵然有良好的个人品质,最后也难逃后世之讥。因此,公田法在执行中所出现的许多弊病,不能由贾似道一个人来承担责任。虽然有人主张动机和效果必须相统一,但这样就完全否定了有可能取得成功的一切尝试,恐怕也不是科学的态度。 诚然,贾似道后期的腐朽和专权是造成南宋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罪行十分深重,但他为了挽救南宋危亡,也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只是由于所推行的某些政策和措施如公田法之类,损害了统治集团中一些人的眼前利益,所以在历史上他的罪行被夸大,功绩遭抹杀,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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